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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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18 17:24:15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学生安心学习和安全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把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结合目前我区学校安全管理现状,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作用,有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不断深化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预防风险、处理事故的机制不健全、能力不强等问题,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和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着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加强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

(一)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

。坚持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健康教育有机融合,把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小学每学年不少于14课时,初中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高中阶段每学年不少于8课时,可在班(队)日活动和综合实践课程中予以安排。具备信息化网络条件的学校,应使用宁夏学校安全教育平台落实安全教育课。安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恐怖、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对地震、火灾、气象灾害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学校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指导帮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安全教育水平。

(二)落实学校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制度。

强化学校安防建设的专业性,严格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配备标准,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教育部门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学校实验室计量认证制度。

(三)推动建立学生安全区域。

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

200米

范围设定安全区域,实行分级管控。在此区域内,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禁止新建对学校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场所。公安机关要设立安全区域警示标牌,加强“护学岗”建设,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和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警示标志和管理设施,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秩序。

(四)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学校应定期全面排查、动态研判校内外安全风险,及时启动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要探索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着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

(五)落实主体责任。

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校内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机构,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工作流程,推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外来人员、车辆随意进入校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要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要定期在校园及周边开展校舍、交通、消防、治安、食品、卫生、设施设备等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灾害预防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强化警校联动。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和应急机制。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资源和人员配备,配合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交通消防、校车安全制度和反恐防恐等安全措施。要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认真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巡逻防控和值勤守护,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问题。

(七)形成社会合力

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制度,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处置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健康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依法禁止校园周边违法建设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环境和生产、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监管,指导学校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监督检查。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摊点)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出售非法、侵权、违禁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危险玩具以及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指导学校防范和处置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络管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学校安全知识,加强网络、媒体监管,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加大出版和发行内容积极向上、崇德向善儿童读物的力度。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防灾预警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水利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各类水域做出安全警示标识,重点部位、重要时段安排专人巡视,定期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与训练。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孤儿的关爱和救助。共青团、妇联要积极支持、参与青少年、儿童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学生家长或由家长委托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注重日常学习生活中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对学生离校状态的安全负责。对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严格学生上下车交接手续,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八)配齐安保力量。

各地要按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在校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专职保安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学校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本地区学校安保服务交由专门保安公司提供。有条件的学校可与社区、家长合作,在按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基础上,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协助学校保卫人员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农村地区学校要建立村校联防机制,加强学校安全联防联控。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1名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要配备女性宿舍管理员。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采取乡镇、社区卫生院(所)选派人员兼任校医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在校学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校医或专业医务人员。

(九)打造安全校园

。各地要按照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消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学校体育馆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智能门卫、巡查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校园周界报警装置或电子围栏设施,在学校门口及周边设置隔离墩、隔离护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严防暴恐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做到学校公共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全覆盖、无死角。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要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做到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及时组织灭火救援。

(十)严防欺凌行为

。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安、司法机关防范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舆情。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防控。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实施欺凌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学校要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对实施欺凌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警示作用。网络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学生欺凌事件信息,要及时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学生家长要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炒作,引发不良效应。

(十一)严查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高危人员要加强排查和管控,对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其发展蔓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制度建设,对教职工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四、着力加强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建设

(十二)完善应对机制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组织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善后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发生造成师生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根据责任大小及程度,严肃追究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情况,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及学校周边道路、滋扰闹事,以及威胁、恐吓、侮辱、伤害师生或非法限制师生人身自由,利用网络或新闻媒介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四)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学校要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投保经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简化理赔程序、拓宽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标准,并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并加强对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形成学生意外伤害多元救助机制。

(十五)依法处理安全事故。

各地要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采取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驻校指导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提供法律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各地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

五、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要求,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七)强化工作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加快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健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防控学生欺凌和伤害事故处理等法规制度,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督导考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校园安全工作作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安防机制不健全、安防责任不落实、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安防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学校和责任部门,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各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等院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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