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滕州市滕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GC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6-13 11:24:3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滕州市滕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GC

文件编号:环办辐射函[2018]46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滕州市滕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气相色谱仪电子捕获检测器63Ni放射源使用活动实行豁免管理的申请报告》(滕海仪字[2018]005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销售的GC-6890型气相色谱仪内含有一枚活度不大于3.7E+8贝可的镍-63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上述型号仪器的固有安全性较高,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的单位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销售上述型号仪器给最终用户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仪器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报废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公司应制定上述型号仪器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并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的有关情况报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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