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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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海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08 09:02:00  评论()

文件名称:我省规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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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规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本报海口6月7日讯(记者邵长春通讯员蔡胤彦)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政府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分三类

《办法》指出,公共信息资源由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利用。

根据《办法》,公共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依据;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房地产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应当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建设,实现无条件共享。

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保密、编制、法制等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对依法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信息纳入负面清单,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公共信息资源之外,各单位应无条件为其他单位提供共享信息。

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

《办法》指出,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多头采集;凡是能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同时,公共信息资源应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应汇尽汇”原则归集应用。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提供机构承担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责任,包括由此引起的衍生责任。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机构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共享信息的用途、知悉范围等,建立信息追溯体系。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信息由使用机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机构提出申请。

公共机构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提升政府大数据应用水平

《办法》强调,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应当纳入开放范围;对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要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可以以数据资产形式与社会机构合作,或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开发机构,开发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开展数据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鼓励公共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应用大数据产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大数据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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