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钴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6-06 11:23:0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钴

文件编号:环国核安发[2018]15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钴-60工业源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高通发〔2017〕45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钴-60工业源(IRS-Ⅰ型容器)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承诺和运输方案,以公路运输的方式实施钴-60工业源运输活动。你公司作为钴-60工业源运输活动的托运人(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5号2栋3层6号;法定代表人:范国民),应承担钴-60工业源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公司采用IRS-Ⅰ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号:CN/012/B(U)-96(NNSA))实施运输。单次最大运输量为3.7E+15Bq,单次最多运输1个货包,年最大运输量为7.4E+16Bq。

三、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委托启运地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报告我局。

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七、本批准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5月31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31日印发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