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5-25 09:27:43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8〕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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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217883/2018-00314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8〕72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1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属性得到更好体现,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紧紧围绕相关决策信息、管理和服务信息、执行和结果信息,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群众监督。

1.扶贫政策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文件;对行业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文件,尤其是医疗保障救助、教育扶贫、低保兜底等含金量高、贫困群众受益大的政策,各牵头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开,不断扩大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扶贫措施方面。围绕组织实施“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完善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按照谁牵头、谁公开的原则,推动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等举措,促进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3.扶贫资金项目方面。加强地方扶贫规划、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和分配使用、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公开、分级公开原则,由省级公开资金来源和分配结果,市级公开市级以上扶贫资金总量和实施计划等情况,贫困县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情况。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改革创新情况公开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金融扶贫、旅游扶贫、雨露计划、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及其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政府)

4.扶贫工作成效方面。建立脱贫成效考核评估机制,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督查,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布贫困退出、扶贫成效、检查验收结果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奖惩等有关情况;县、乡两级政府和行政村要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公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积极宣传国家和省出台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政策措施,深入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工作;全面公开被救助人员的申请、认定、审批的程序、标准和条件,便于群众申报、查询、监督,确保做到公平、公正。

1.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相关数据、认定标准、申请及审批流程;及时公开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时公开审批纳入人员保障基本信息、保障金额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2.受灾人员救助信息公开。根据受害地区特点,宣传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公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3.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信息公开。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宣讲,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4.住房救助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及时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投诉电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信息公开。强化就业援助政策宣传,全面公开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申请及审批流程;及时公开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援助措施、援助方式、期限和标准;向社会公开监督、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6.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信息公开。根据当地老年人环境特点,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7.残疾人福利信息公开。采取当地残疾人便于查阅的公开方式,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8.儿童福利信息公开。加大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力度,公开孤残儿童康复手术明天计划项目救助对象、救治范围、申报程序,以及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公开方式和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提高社会透明度,既确保公开实效,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三)教育领域。

1.基础教育信息公开。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宣传力度,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重点要求各县(市、区)公布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和随迁子女等事项公开。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关注残疾儿童教育,加大特殊教育政策措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2.职业教育信息公开。省、市、县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开学校名录、专业设置、骨干专业、特色专业、中高职衔接学校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选择。推进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报告公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3.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加强高校设置、学科专业建设及调整、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高校学生管理、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学位授权审核结果等信息公开;每年度公布新增本科专业名单及学科专业点分布情况;做好高校招生、考试与录取有关政策的公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强化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及办学资质审核情况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情况、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加强过程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并公开结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5.教育督导信息公开。做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等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承接好国家督导检查认定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国家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有效使用督导评估监测结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6.各地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统计等信息公开。推进财务预决算公开,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公开到专业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加强学生资助、学生营养餐、薄弱学校改造、师资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四)医疗卫生计生领域。

1.医改工作信息公开。强化医改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各项医改重点工作进展动态,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等重大事项,推广全省医改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2.重大疾病防控信息公开。重点公开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政策法规、规划和行动计划等信息,依法发布传染病疫情;公开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疫苗种类、预防接种门诊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3.疾病应急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救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政策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医师、护士注册、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宣传医患纠纷调处的正确途径,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公开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相关文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4.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国家和省出台政策文件和妇幼健康规划、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公共卫生项目等信息,及妇幼健康相关数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5.卫生监督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将双随机抽查结果全部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6.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许可信息、抽检信息、处罚信息、科普信息公开,推动违法案件处罚到人并依法公开。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推进建立并向社会公开违法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五)环境保护领域。

1.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按规定及时公开全省各县(市、区)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强化空气质量信息预报公开,每日公开发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预报,公开未来6天的AQI范围、污染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等情况;每周公开发布全省未来一周空气质量变化形势。加强省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持续时间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2.水质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做好跨界断面水质及生态补偿信息公开。按月公开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类别及主要污染指标等情况。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进行评价,依法公开城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达标情况、超标指标及超标倍数等情况。公布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3.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按照要求公开土壤环境质量。公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及持证情况等信息;公开区域内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许可信息公开,对申报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进行公告;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4.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对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进行公开。(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公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生发展情况和周边受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投诉处理情况信息。(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6.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核发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要将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告,撤销、注销排污许可决定后也要及时在国家平台上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7.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信息,批准后对批复结果进行公告。(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1.自然灾害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预警预报和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救助工作等信息;做好救灾款物下拨情况、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求或特殊性救助需求、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灾后恢复重建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省红十字会,各市、县政府)

2.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灾害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预警,包括次生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应急值守电话、次生灾害防范工作进展等信息,并在次生灾害隐患消除后,发布预警终止信息。(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3.突发卫生事件信息公开。根据国家授权和有关规定,适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信息,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石家庄海关,各市、县政府)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

1.政策文件公开。公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政策、发展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以及“冬奥惠民”工程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等相关情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

2.资金状况信息公开。按要求公开部门各年度预决算、国有资产信息、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信息公开。公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构名录及建设和使用情况。公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等情况。公开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乡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公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逐步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

5.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公开。公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宣传展示活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县政府)

6.全民健身服务信息公开。公开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大讲堂、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情况;公开社会指导员、体育协会、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健康融合中心(健康促进服务中心)等基本信息。(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市、县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细化本地、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严格做好保密性审核工作,强化敏感信息研判,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公开标准和规范。指导和监督从事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位、不缺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公共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开展考核评估。各地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开成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检查,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四)大力宣传引导。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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