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8〕224号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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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4-27 08:18:38  评论()

文件名称:渝文备〔2018〕224号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8〕2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8〕22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垫江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垫江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30号),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识别,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兜住底线,应保尽保。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及时退进。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等情况,做好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综合施策。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1.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脱困。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15〕76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打卡发放。按照市扶贫办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方法和流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鼓励有脱贫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依靠自身努力增收脱贫。

2.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救助帮扶力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针对不同返贫原因,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每人每月增加分类重点救助金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各乡镇(街道)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县民政局与县扶贫办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名单每月逐人开展一次信息比对,摸清各乡镇(街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两项政策的合力。县扶贫办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县民政局和所属乡镇(街道),并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县民政局、县扶贫办提供核查比对需要的信息,不断完善核查机制,实现实时比对。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当事人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评估结果应与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鼓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就业成本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对通过扶贫开发帮扶实现脱贫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对象身份,逐步减发低保金,提供保障过渡期,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3.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精准扶贫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等熟悉社情民情人员骨干作用,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支、财产变化情况,按程序向县民政局申报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县民政局将每季度将增减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范围。每年1月30日前,县扶贫办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已经脱贫的低保户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其作为季度或年度排查重点反馈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逐户核查并按政策和程序申报减发或停发对象低保金。在脱贫攻坚期间,除发生死亡、迁出等家庭人员变化,或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明显超标以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的扶贫对象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兜底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三)加强标准衔接

1.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上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十三五末,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缩小到1∶0.8。

2.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市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完善精准识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核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度。严格履社会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让老百姓自己精准识别谁是贫困群众。

2.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预警网络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发现,第一时间按政策得到救助。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各乡镇(街道)统一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把新增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3.健全精准救助机制。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要在掌握综合比对底数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民政兜底与扶贫政策扶持对象,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区域性贫困现状,因人因地施策,把低保政策与其他扶贫政策叠加使用,统筹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协作功能。对县扶贫办确定的扶贫对象要开展摸底排查,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应予以重点保障。通过扶贫资源和扶贫对象的供需精准对接,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获得所需的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资源。

(五)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的衔接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利用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发生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2.提高临时救助针对性。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暂时性生活困难。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

3.引导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结合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契机,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叠加效应。要适时启动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分级、分类慈善救助共享资源数据,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奠定基础。同时,引导专业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协助落实政策,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化帮助和服务。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产业扶贫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2个稳定增收产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1―2个增收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局牵头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县扶贫办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县农委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市级财政资金倾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各项配套资金,形成救助合力。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目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各种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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