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费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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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延长费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请示》(鲁发改财金〔2018〕355号)、《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延期发行的请示》(鲁发改财金〔2018〕354号)、《关于延长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8〕441号)、《关于转报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8〕171号)、《关于转报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延期发行的请示》(黔发改财金〔2018〕3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费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2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4月14日。本期债券发行总额调整为不超过17.1亿元,其中11.1亿元用于费县东城新区社区建设项目,3.15亿元用于费县低碳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期),2.8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2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4月14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29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4月14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3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4月1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5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4月28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