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造林机制激发国土绿化新动能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青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4-20 23:06:39  评论()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造林机制激发国土绿化新动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8〕4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创新造林机制激发国土绿化新动能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造林机制激发国土绿化新动能的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积极性,激发植绿护绿爱绿新动能,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建立起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造林绿化新机制,鼓励和引导新型主体积极参与国土绿化,加快生态大省、生态强省建设步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造林激励机制

(一)加快重点区域造林。严格按照“水、土、路、树、技、管”六字方针,加快推进“四边”(山边、水边、路边、村边)等区域绿化。积极建设森林(园林)城市、森林公园、生态公园和湿地公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通过征地或租地等方式,开展集中造林或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划分责任区造林。

(二)整体推进乡村绿化。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设清新清净的生态宜居乡村环境和田园风光。县级政府整合资金项目,对具备条件的乡(镇)、村,统一规划制定山、水、田、路绿化方案,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重点建设一批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和城郊森林公园。

(三)推行“先建后补”造林。行政村、合作社、企业、国有林场和个人等社会主体,可申请先行投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进行营造林。营造林面积1亩以上并达到标准的,纳入补助范围,营造林前需编制作业设计,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对于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按原合同或协议办理;对于新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须明确“承包地5年内未完成造林绿化的,由发包方予以收回”具体内容。

(四)推行乡土树种造林。按照“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就近育苗、就近造林”的原则,优先培育、使用乡土树种。坚持因地制宜,以水定林,宜造则造,宜封则封,科学实施,大力营造混交林。鼓励营造生态经济兼用林,提高林地经济效益。

(五)拓展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积极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和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等形式,提高适龄公民尽责率。

(六)落实优惠政策。造林绿化灌溉用水价格,按当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的农业供水水价制度执行,并与农业灌溉用水同等享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造林绿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施造林绿化项目过程中,对企业取得的农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捐资造林可享绿化冠名权。充分鼓励个人、企业、单位、外商捐资造林。对捐资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个人、50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和外商,可授予绿化冠名权。

二、建立植树造林多元化投入机制

(八)加大重点造林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纳入重点造林绿化的项目,各级财政、林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林木种苗、栽植管护给予补助。各相关部门优先解决造林项目用地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各级政府将造林绿化投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与上级造林项目补助资金整合使用。

(九)村庄绿化补助资金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统筹整合使用。县级政府要结合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退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将村庄绿化补助资金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在村民投工投劳的基础上,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审核后,按一定数额给予奖励和补助。

(十)完善社会造林财政补助支持政策。由行政村、合作社、企业、国有林场和个人等社会主体申请先行投资完成的林业生态工程营造林,由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在重点区域营造的乔木林每亩补助2000元,其他区域营造的乔木林每亩补助1200元;灌木造林每亩补助200至240元;全省所有地区的封山(沙)育林(草)每亩补助100元;森林抚育每亩补助100至120元。灌木林改乔木林、疏林地造林、林冠下造林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造林后,对符合公益林条件的,按照权属关系,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并按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搭建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平台。发挥青海省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作用,逐级搭建政府购买林业生态建设服务平台,作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投融资主体和经营实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启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造林项目,积极推行PPP模式,合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方式,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工商资本、境外资本投入公司运营,支持重点林业工程项目。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林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要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符合林业政策贷款的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贷款期限可达30年(含不超过8年的宽限期),具体贷款期限和利率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对符合国家林业贷款的项目,财政部门对贷款贴息年利率不足6%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贷款贴息年利率高于6%的按6%贴息。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特点的多种信贷融资业务,创新担保机制,探索建立面向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与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十三)积极推进森林保险。按照自愿原则,推进森林保险扩面增品。完善财政和投资者共同负担保险保费的机制,提高森林保险保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保险理赔行为,提高业主的投保积极性,降低或规避因自然灾害和有害生物灾害等带来的投资风险。

(十四)探索开展碳汇交易。根据国家构建碳汇市场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准确掌握森林碳汇储量与森林碳汇量的现状、变化和潜力情况,查实摸清林业碳汇资源本底,推进碳汇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林业碳汇交易,研究建立支持林业碳汇交易的政策措施,开展碳汇交易模式。各地要积极建立、引进碳汇交易机构,搞活碳汇市场,充分发挥碳汇交易作为市场机制拓展林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公益林抚育管护激励机制

(十五)推行社会化管护。国有新造林地达到公益林管护条件的,由同级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行专业管护。购买服务包括委托管护、协议管护、合同管护等,管护费用按照国有林现行管护费标准支付。鼓励成立以国有为主,个人、集体、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林场,并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对个人、企业、合作社等社会主体新造乔木林地,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从次年起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新造灌木林地覆盖度达30%后,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

(十六)鼓励开展认领管护。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通过认领新造林地等方式,明确相关权益,加强新造林地抚育管护。各级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

四、探索产权“三权分置”实现方式

(十七)创新产权管理机制。推进“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鼓励引导社会主体采取承包、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开展造林绿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尊重群众意愿,有序推进集体林地流转,积极引导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十八)保障造林主体的自主经营权。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充分赋予造林绿化者的自主经营权,及时依法给造林经营者确权颁证,承包期70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延期。造林主体完成造林绿化后,在不影响林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可将承包造林地15%以内的面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于建设林业生产服务、森林经营、森林旅游、林下经济配套、经营服务设施;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九)推行以地换林,以地换绿。具有条件的市(州)、县,对承包万亩以上无林地造林的社会主体,可由当地政府规划5—10亩城市建设用地,供其使用和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

(二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针对全省造林绿化技术难题,成立造林绿化专家委员会,组织省内外专家学者开展科研及科技攻关。健全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林业站,建立林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十一)建立健全造林绿化技术标准体系。针对不同造林区域、立地条件、造林树种和造林类型制定造林绿化地方标准,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产品、生态服务、生态评价等林业技术标准体系。加大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工程采标率,促进造林绿化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六、完善组织领导考核机制

(二十二)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国土绿化目标责任制,切实把责任明确到位、指标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二十三)完善督查考核办法。将造林绿化主要指标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人工造林面积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点。

本《办法》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2017年4月19日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造林机制激发国土绿化新动能的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71号)同时废止。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