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管理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4-13 16:12:40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8〕8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动车安检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机动车辆检验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为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取消后的检验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要求

1.岗位类别。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执行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需要,安检机构应当设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登录员等检验岗位。为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每家安检机构必须具有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1名,每个检测场所至少1名报告授权签字人,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登录员根据实际检测需要自行确定人数。开展机动车尾气等环保检验项目的安检机构,其相关人员的要求按环保部门规定执行。

2.岗位要求。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其他检验人员应当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外观检验员和底盘检验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登录员还应能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引车员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人员培训。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要求,安检机构要加强本单位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制定本机构检验人员培训计划,严把检验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通过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设施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能力确认后方可从事检验岗位。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机动车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动车检验相关标准、机动车检验相关知识等,考核的内容可包括理论知识考核与实际操作考核。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出具考核成绩,并对成绩的真实性负责。对成绩合格的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获证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

二、信息管理

从2018年4月1日起,省质监局不再统一组织安检机构检验人员考核及合格证书核发工作,原核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为确保人员队伍整体水平不下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省质监局依托福建省安检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aj.qzit.edu.cn/login.aspx),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全省安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数据库,实施源头管理并定期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更新及时。

1.平台注册。首次注册管理平台的安检机构和培训机构可从管理平台中下载《安检机构信息管理平台机构注册信息表》,填写后提交省质监局用于账号申请。

2.信息上传。培训机构登录管理平台,协助安检机构上传每期培训合格人员信息等相关统计数据,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培训合格证书、学历职称、检验经历、用人单位能力确认表等(模板见管理平台)。

3.信息变更。安检机构登录管理平台,将检验人员变更信息材料(模板见管理平台)通过管理平台进行上传,相关信息数据经数据库比对后进行存档和使用。

三、保障措施

1.各安检机构要严格遵守“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要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检验人员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实现一人一档。定期对单位基本信息、上传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名单等管理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动态维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在完成管理平台信息变更的基础上,还应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安检机构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资质认定评审员应结合管理平台,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有关要求做好检验人员能力确认工作。省质监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对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更新,此数据将作为安检机构自身管理、资质认定部门评审和监管的依据。

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机动车相关岗位培训、考核的条件,具有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试题库、培训及考核师资、能满足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场所和设备,以及培训考核有关管理制度。每期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过程的影像资料及培训考核试卷进行存档,并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将培训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材料上传管理平台。

4.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检机构的监管,要把检验人员管理作为加强安检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充分运用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数据库,加强辖区内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的管理,对人员条件不符、多单位挂靠从业、检验员签字替签、非授权签字人签署检验报告等无法持续保证获证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及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适时开展安检机构检验人员岗位练兵或技能竞赛,激励检验人员比学赶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检验人员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5.省质监局将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按机动车检验标准执行的机构和检验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并按要求实施惩戒。省质监局将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过程进行抽查,对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机构,其培训结果不予认定。组织开展安检机构检验人员检验能力和水平的考查,作为对安检机构能力验证的一种形式,对考查成绩特别差,无法持续满足获证时技术能力要求的依法处理。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