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辽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4-11 09:09:22  评论()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发〔2018〕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省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经营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由省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及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省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旅游、交通运输、司法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民航、铁路系统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东北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省级新闻媒体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强化规范统一。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辽宁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附件

辽宁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雷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吕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魏红江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陈相元省编委办副主任

杨文学省综治办副主任

宿建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薛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庆才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副书记

谭凤梧省科技厅副巡视员

杨景云省民政厅副厅长

郝集体省司法厅副厅长

金允坤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海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冯万斌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查太森省商务厅巡视员

杨世涛省文化厅副厅长

韩明惠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

王风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张伟省地税局副局长

刘升省工商局副局长

吴军省质监局副局长

朱文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王洪奇省统计局副局长

黄颂文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何通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吕徽省国税局总审计师

王鹏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王跃刚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成海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纪检组长

宋慧中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刘文义辽宁银监局副巡视员

王佐强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马丹辽宁保监局副局长

刘春晨民航东北管理局副局长

洪海波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全海波省军区保障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洪奇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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