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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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27 15:11:46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办规〔2018〕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

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河道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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