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27 10:54:59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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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18〕11号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

2018年3月1日

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林业改革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资金使用安全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四条森林资源培育支出主要用于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方面。

第五条造林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助。

省级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是指对林业重点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绿化美化等营造林工程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七条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八条对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从中提取上述费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森林资源监测补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补助等方面。

第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其中,国家级公益林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数据为准;省级公益林以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数据为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及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县级林业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为每亩15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每亩不超过0.25元。今后如根据财力情况、管护成本等因素调整补助标准的,以具体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监测补助是指为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变化动态,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所开展的各类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二条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补助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所开展的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四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等方面。

第十四条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退化湿地恢复、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五条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林业单位。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与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监测调查、检疫检验仪器设备购置支出,药剂、药械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的支出。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七条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支出重点用于对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五章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第十八条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发展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第十九条林业科技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发展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适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林业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集成转化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仪器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相关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以及其他与林业科技发展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涉林种植业或林果、林下种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下种植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根据我省林业贷款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

各级林业部门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3-5年内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第六章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改革支出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等方面。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七章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为由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资金。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管理的资金,由省林业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级、县级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国家和省里政策规定,需要采取竞争立项分配的资金可根据实际选择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两个支出方向中的有关补助内容实行省级或市县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规定国家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林业厅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林业改革发展实际,科学编制中期发展规划,提出分支出方向的年度工作任务、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省林业厅应提前做好资金分配的前期工作,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15日内,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审核下达。

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资金于收到资金后15日内,由省林业厅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审核下达。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林业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八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和市级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要求使用管理资金。县级使用管理的资金中,中央财政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执行,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市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市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下达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由县级使用管理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实行综合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地应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省里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4〕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1〕36号)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农〔2013〕29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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