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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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27 10:54:58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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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3号

各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8年1月31日

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体育、教育等事业发展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统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式,由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统筹安排、据实列支。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分配、统筹使用、保障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审核批复补助资金预算,会同残联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参与项目绩效考评等。

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具体使用管理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考评,按规定公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残联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在科学编制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财政部门对残联部门申报的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核,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省级统筹中央补助按因素法对下分配资金,具体测算因素包括保障对象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测算因素权重和工作绩效因素,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进行适当调整。省本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残联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

第八条省级按下列程序分配管理补助资金: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或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省财政厅与省残联共同商定分配因素和权重。

(二)省残联充分考虑各项事业发展需求,按分配因素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测算论证,于省级预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省财政厅对省残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四)省残联按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据此将资金分配下达各市、县(市、区)。

第九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分配补助资金方式,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或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市、县(市、区)残联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定点服务机构或个人。其中,残疾人就业创业奖励、燃油补贴等发放到补助对象的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等支付到补助对象账户;其他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和项目实施考核情况,按进度据实支付到相关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包括开展康复训练所必需的手术费、辅助器具购置(含安装、调试)以及机构、社区和家庭康复训练支出。其中补助机构、社区的康复训练费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用于器具、材料、人工、生活费、专用康复场地及设备维护、康复教育及家长培训指导等康复训练相关支出;为成年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发生的器具、材料、医疗、服务、培训等必要开支。

(二)残疾人教育。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三)残疾人就业扶贫。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扶持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残疾人致富能手,具体支出包括开展就业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改善基地实训条件、扩大创业规模、偿还自主创业贷款本息等;帮扶农村持证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

(四)残疾人托养。补贴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为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提供资助。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集训及参赛等。

(六)无障碍改造。中国残联统一组织开展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

(七)残疾评定。对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八)燃油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十)其他支出。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补助资金,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残联部门按要求编制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大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和补助对象公示机制,保障社会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残联部门负责公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要按规定及时将补助对象名单、补助标准、资金发放等信息,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残联部门要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严格项目补助对象资格、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核程序等,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提高项目实施质量。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基础信息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监管,认真梳理甄别各类补助项目,减少补助名目,取消小、散、乱等效用不明显资金,集中资金保重点、补短板,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十九条各地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将补助资金及结余用于提取工作经费、发放各类奖金等。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财政、残联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此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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