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咨询:关于餐饮店使用菜品中添加中药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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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关于餐饮店使用菜品中添加中药材问题
内容
领导:
您好!我是做餐饮的,店里经营的菜品中有一道“花旗参炖乳鸽”,近期有人投诉说:花旗参属于中药材,只能用在保健食品和当做药材出售,我们有些疑惑,这道菜已经流传很久了,以前能卖现在为什么不能卖了?违反了什么法规?请解答下,谢谢。
答复信息
答复内容
您好!答复如下:
花旗参,中文学名西洋参。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在随后对上述两个名单进行了增补调整。其中,西洋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2003年9月12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号)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2014年4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发布《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建议您向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咨询相关问题,以便得出更为权威有效的答复。
答复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