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北京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20 15:14:45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政发[201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政发〔20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疏解非首都功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本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所属的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的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解决普查所需的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最新规划信息及相关地图资料;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基层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本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区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加强规范统一。积极配合建设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在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

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进一步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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