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度报告并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和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15 11:18:48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度报告并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和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8〕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8〕61号)、《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8〕16号)要求,为认真组织好我省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度报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和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年度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要求,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4月底前,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上报年度报告”栏目,提交本机构2017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或按闽质监〔2017〕8号文件要求的格式)。

二、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强化统计责任制意识,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要认真组织学习《2017-2019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3月底前,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数据上报”栏目,完成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工作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应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的要求,于2018年4月底前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栏目进行资质认定自查,查找自身运行管理的问题和不足,并持续改进。

四、填报要求

(一)依法如实填报。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及自查表格。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时,也允许一个法人下的多个非法人单位(前提是非法人单位之间关联度很小,难以汇总,这是特例),单独看作一个机构填报。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应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省质监局负责省内本部门发证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及机构自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填报的宣传指导、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按要求完成。未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和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异常机构进行通报等措施,并在后续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填报咨询方式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填报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咨询国家认监委的热线电话:4006684166,或者电话联系010-58116300。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人:刘美官,联系电话0591-87581051。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年度报告格式

2.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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