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行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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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15 10:12:55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行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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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沪水务(海洋)〔2018〕26号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行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以及推进行政管理放管服的新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行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的指导意见》,并经2017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2月27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推行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的指导意见

水务海洋建设工程是城市公共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为让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实际获得感,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精神,结合本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推行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试运行条件评估应当紧紧围绕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无缝对接、注重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牢牢把握工程结构安全、设施运行可靠、建设标准可达的评估原则,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推行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保障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管理与社会评估相分离,分级管理与分类评估为方向,安全生产与以评促改为目的的基本原则。

三、定义

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试运行条件评估)是指在现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之外、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在工程项目设施发挥作用前进行的一项评估工作。

四、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总体引导、社会中介实施、项目法人落实的工作原则,通过研究试点、试行完善和全面推行三阶段推进实施,至2020年,基本形成管理分工有序、标准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客观公正、建运无缝衔接的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体系。计划安排如下:

2017年,研究试点阶段。通过对部分项目的研究试点,初步形成试运行条件评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

2018年~2019年,试行完善阶段。通过对十三五期间一批重点水务海洋建设工程的评估试行,不断完善试运行条件评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

2020年,全面推行阶段。水务海洋建设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全面推行试运行条件评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一)排水工程: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0m3/s及以上排水泵站工程;相当于30TDS/d及以上污泥处理工程;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工程。

(二)供水工程: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自来水厂工程;原水输水及水库工程。

(三)水利工程:黄浦江干流、苏州河的水闸、泵站和水利枢纽工程;其他河流大型水闸、泵站;。

(四)其他工程:海洋工程;一线海塘及水文站工程;PPP等社会融资项目。

五、职责分工

(一)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负责市级立项的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管理;各区水务局、区海洋局负责区级立项的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管理。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市或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并对试运行条件评估报告负责,主要任务如下:

1.制定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方案。

2.组建试运行条件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确定,包括建设总体、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自动化、工艺、海洋工程、运行管理等专业。

3.组织实施试运行条件评估。

4.出具试运行条件评估报告。

(三)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作为水务海洋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行移交前的建设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如下:

1.按计划推进工程项目试运行移交工作。

2.牵头组织工程建设与设施运行的相关工作对接。

3.组织、协调设施设备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整改销项工作。

4.组织并通过工程质量完工(或竣工)验收;组织并通过排水工程规定的环保验收、供水工程规定的水质检验。

5.协助、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规模以上工程项目试运行条件评估的各项保障工作,并落实改进意见。

6.负责规模以下工程项目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管理。

(四)运行管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作为水务海洋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行移交后的设施运行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如下:

1.按计划协助、配合工程项目试运行移交工作。

2.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建设与设施运行的相关工作对接。

3.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参与设施设备调试和联合试运转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确认整改销项工作。

4.参与工程质量完工(或竣工)验收;协助、配合排水工程规定的环保验收、供水工程规定的水质检验。

5.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组织试运行演练工作,编制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6.协助、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

(五)工程各参建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各参建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各负其责,做好水务海洋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行移交前的相关工作,并协助、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

五、主要工作

(一)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

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所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项目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验合格。

3.运行管理保障到位。

4.污水、污泥处理等排水工程环保达标排放;自来水工程卫生安全供水;水利、海洋以及其他供排水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5.取得下列资料:

(1)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前期文件,主要有:规划、立项(核准)和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等;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证明)等;环保、卫生、消防、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前期出具的同意项目实施的有关批复文件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取得从事水务、海洋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文件;

(3)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出具各系统调试、联合试运转等报告以及工程质量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

(5)对于污水、污泥处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出具经过环保部门备案的环保验收报告;对于自来水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出具水质检验证明和供水调度管理单位同意并网的证明;对于海洋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出具海洋工程规定的环保设施验收报告;

(6)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设备和随机附件等;设备操作手册、故障处理指南、调试情况记录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档案等资料;设施运行的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等办理文件;

(7)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订的运行管理体系文件主要包括:运行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工艺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生产运行方案、设备操作及维护规程、应急预案等;生产岗位及人员、人员培训和试运行演练等资料。

(二)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委托

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为有利于工程建设与试运行条件评估有效衔接,合理统筹建设程序与试运行条件评估节点,保证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单位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尽早对接,加强沟通,确保综合评估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三)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实施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工程项目试运行条件评估委托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试运行条件评估。

1.准备阶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组建试运行条件评估专家组,制订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手册和各专项检查表等,并向项目法人等单位进行工作交底,明确工作要求和重点。

2.评审阶段:试运行条件评估专家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技术法规规定和设计、合同文件要求等,按照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检查抽查、测试检验、问答交流、讨论汇总、填写检查表等环节,进行试运行条件评估。

3.报告阶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试运行条件评估情况,形成试运行条件评估报告,明确意见、等级,告知项目法人单位。试运行条件评估等级分为具备、基本具备、整改后具备、暂不具备。

4.整改阶段:对于试运行条件评估报告等级为整改后具备或暂不具备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复查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引领

市和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管理单位,应当大力推进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加强引导协调,积极支持典型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试运行条件评估研究、试点、试行,大力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探索机制保证、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发挥相关协会作用

水务海洋建设领域相关协会在研究试点、试行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行业、专业的试运行条件评估标准和工作内容、方式、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专家库,严格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客观公正开展试运行条件评估活动。

(三)落实建设与运行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与设施运行的工作对接,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试运行条件评估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前介入提供工作条件,严格履行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确保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实效。

项目法人单位应重点加强建设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落实相关整改和改进意见、建议,并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规模以下工程项目的试运行条件评估工作;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运行管理、维修管理、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的体系建设,深入做好联合试运转、试运行移交、试运行演练等工作。

附:水务建设工程试运行条件综合评估主要试点、试行项目

排水工程:南翔、石洞口、白龙港、竹园、泰和、虹桥污水处理厂,石洞口污泥一期和二期、白龙港污泥、竹园污泥处理工程,深隧试验段工程等;

供水工程:泰和、金海、长桥、杨树浦、月浦自来水厂工程等;

水利工程:淀东泵闸、张马泵站、龙尖嘴泵闸、新石洞泵闸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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