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三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陕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3-13 15:36:26  评论()

文件名称: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三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陕政办发〔2018〕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3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三项攻坚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三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陆治原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宗科、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王昊文任副组长,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攻坚行动日常工作。三项攻坚行动分别成立省级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攻坚行动措施全面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攻坚行动负总责,要认真落实企业自查自改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对攻坚行动不认真、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市(区)要把本行政区域内三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监管薄弱环节摸清、找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实行“零容忍”。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安委办要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对每个地市的三项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督查。各市(区)、省级各部门要将三项攻坚行动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严格奖惩,推动责任落实。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七进”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等进行宣传教育,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种事故隐患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要造册登记、严肃查处,直至整改验收后方可销号归零。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反面典型和重大问题的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行攻坚行动信息月报制度。省级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区)于每月5日前向省三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附件:

1.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2.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3.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各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事故总量、较大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认真做好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事故整改落实工作。

1.扎实做好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和《省安委会关于落实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意见》(陕安委〔2018〕3号)安排,进一步细化措施、夯实责任,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安康市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等负责)

2.认真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批复要求,对于涉及我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和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要依法依规,尽快落实责任追究,按期上报。(省检察院、省监察委、安康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二)加强道路交通源头安全管控。以客货运企业、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营转非大客车等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为重点,切实加强源头安全管控。

3.开展运输企业安全大检查。每月开展一次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制度落实、动态监控责任履行、车辆安全状况达标、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等情况。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混乱,长期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的违规企业,要建立负面清单,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要对大型公路客运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情况开展全面摸底,制订清理整顿方案,采取政策倾斜、企业回购等方式限时清理,杜绝挂靠经营。对于失联车辆,要采取措施全部追查。涉及企业在限定时限内仍未清理到位的,一律停止营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4.开展机动车及驾驶人安全隐患大排查。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把机动车检验关、报废关和驾驶人考试关,严防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技能不合格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重点机动车和逾期未换证、计满12分未学习的重点驾驶人要每月进行一次梳理,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处理,要严格培训、严格考试、严格执行降级规定,全力消除人、车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资质许可先行审核使用车型,审批新增运力。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营运性质车辆的申报审核。(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二是全面加强重点驾驶人培训管理,切实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全面排查清理营运驾驶人资质,对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三是严格“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车辆管理,严格落实“八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乘客和驾驶员不系安全带不出站、卫星定位系统工作不正常不出站、不播放安全宣传录像不出站)、客运驾驶人“五不两确保”(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戴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大中型客车非法营运行为,对已开通和即将开通农村客运线路开展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督促严格实施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四是严格机动车维修企业市场准入,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大排查。对不按规定准入、维修作业不规范的,依法予以处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依据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公路隧道、长大下坡、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2017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路段和春季冰雪冻土消融路段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重点排查高速公路长隧道、隧道群和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有无渗漏水,是否按标准规范设置供配电、照明、通风、监控、消防及救援设施等;公路管理部门要重点排查国省干线交叉路口安全隐患,检查路口渠化是否匹配、减速让行等标志标线是否安装合理、配备齐全;抓好县乡村道路临水、临崖、临房、临院、临坎、急弯陡坡、人员密集村镇、标志标识缺乏等易发事故隐患点段排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6.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一是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实效。二是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安全隐患路段治理。要按照特别危险路段优先、交通流量大优先、旅游道路优先的原则,全面整治国省干线临水临崖防护设施缺失、波形防护栏锈蚀等路段隐患。三是加快实施桥梁护栏改造工程。要加大对辖区内桥梁及其引道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实施改造。四是加快实施危桥改造工程。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线桥梁排查,对经检测评定为危桥等级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迅速组织整治。五是加快实施公路标识标牌标线健全完善工程。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三级公路的桥梁、隧道的标线施划和桥隧两侧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等的制作及安装,于2018年底前完成道路中心线的施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7.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一是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目前全省所有在建公路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全面系统梳理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其危害程度,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四)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8.扎实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托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从严查处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客运车辆违停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造严管严查的执法氛围。二是加强道路交通智能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路巡+网巡”方式,加强对“两客一危”、营转非大客车、7座以上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辆和行经高速公路无牌无证、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大货车超限超载等五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监管,强化现场拦截和落地查处。三是加强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易堵路段的交通管理,重点整治“三车”(出租车、电动车、工程运输车)、“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和“两闯”(闯红灯、闯禁行),确保城市通行安全畅通;同时,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和科学管理,持续推进交通信号灯优化提升工作,对道路交通条件发生改变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四是加强城乡结合部、山区公路、县乡道路以及事故多发点段的管控,严查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农用车和拖拉机载人及微型面包车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攻坚行动期间,每一个月的第一、三周为查处酒驾、毒驾违法集中行动周,每一个月的第二、四周为城市和国省道交通违法集中行动周。高速公路、县乡道路和农村地区道路的交通秩序整治穿插组织进行。(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9.扎实推进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要坚决打通信息孤岛,尽快联通安全监管、道路、交警现有网络监管系统,推动建设省级部门之间和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把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向部门和企业延伸,使政府部门的监管系统与行业、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并网衔接,实现对监管对象音频、视频、监测、预警等信息的全方位、全天候传输,彻底改变现有平台系统之间互不联接、各自为政,甚至形同虚设的现状。要切实加强对“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采集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确保“两客一危”车辆入网率达到100%、检验率达到100%、报废率达到100%,重型货运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售票厅、侯车厅、发车区、进(出)口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安装率达到100%。(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10.扎实推进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和农村地区“五小车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短途客车、营转非大客车等车辆日常监管,强化汽车客运站交通枢纽周边的交通综合治理,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在客运集散地、旅游集散中心、校园周边联合开展非法营运查处行动,严厉打击“黑客运”“黑校车”。(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11.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一是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车辆,一律依法扣留。二是针对宝鸡凤县、渭南潼关等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拥堵滞留问题,深入组织开展调研,尽快拿出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新线路规划,并梳理、优化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运行线路。(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配合落实)

12.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学校和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和校车运行线路交通安全隐患,对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专职驾驶人年审、违法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和聘用不合格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确保车辆检验率、驾驶人审验率达100%。加大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查处力度,有效制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13.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6〕73号)《关于学习推广“咸阳模式”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原则,继续加快推进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时,各市、县(区)、乡镇设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工作站,要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力量。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交通安全员、村组劝导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省公安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4.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召开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会,并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进行安排。(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二是组织开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讨论,邀请道路交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及道路交通参与的各界代表,分析事故成因与预防对策,为提升陕西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出谋献策。(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配合)三是在全省开展包茂高速“8·26”、咸阳“5·15”、京昆高速“8·10”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宣传巡回展览,通过在国省道、县乡主干道制作悬挂交通事故预防标语,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推送道路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四是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曝光活动。专项整治期间,每月集中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布一批严重违法驾驶人名单,曝光一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对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典型案例,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集中曝光。(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15.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大力开展“七进”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纠正不良陋习,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习惯。(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二是在省、市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不定期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及时跟踪报道各市区攻坚行动工作进展。(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16.大力开展职业驾驶人安全再教育。一是用包茂高速“8·26”、咸阳“5·15”、京昆高速“8·10”事故案例集中对辖区所有职业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二是对被记满12分、有事故记录、交通违法多、征信评分低的运输行业驾驶人组织开展一次再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三、整治安排

此次攻坚行动采取省上督查,各市(区)、县(市、区)交叉检查,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3月5日至3月31日)。各设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细化攻坚方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4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省上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地对各地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设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设区市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省上成立以省公安厅副厅长杜清江任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措施,指导所辖行业领域开展攻坚行动。

(二)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各设区市、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采取明察暗访、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加大对攻坚行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攻坚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攻坚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严格奖惩。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攻坚行动有关工作情况上报省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集中查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公司、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并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强度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安全投入,特别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煤层自燃等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假工作面;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水害、冲击地压、火灾防治有无专业设计,设计方案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房柱式开采问题;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是否建立完善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包括大中型煤矿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是否平衡,抽掘采是否严重失调;小型煤矿是否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整合改造、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是否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发煤票、限制供电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盯守到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复产复工问题;是否按规定及时关闭到位;是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

(五)托管煤矿。集中查处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办煤矿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问题。

(六)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维修整改和生产建设问题;资源枯竭等恢复无望矿井是否纳入关闭退出计划;是否落实每一处矿井监管和盯守责任;是否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七)非法开采煤炭的“黑口子”和“明盘”。集中查处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和“明盘”开采煤炭等问题;关闭矿井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对“黑口子”“明盘”开采打击查处是否到位。

各市县和煤矿企业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其他内容。

三、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5日至3月31日)。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市县政府、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7类情形分类上报矿井(公司)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8年4月1日至5月10日)。煤矿企业结合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对照攻坚行动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大冒顶预防、防火工作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问题,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家排查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7月31日)。省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40个专业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表,对每处矿井存在问题全面排查,对查出问题严格查处。

1.省煤炭生产安监局、陕西煤矿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级电力部门组成专业组,对中省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和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进行排查查处。

2.市级政府组织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市属煤矿、地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托管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矿井进行排查查处。

3.县级政府组织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其余煤矿,包括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已联合试运转矿井)、非法开采煤炭的“黑口子”及“明盘”等进行排查查处。

(四)深化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9月20日)。煤矿企业对专家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扎实推进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9月21日至12月底)。煤矿企业针对攻坚行动查出的问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省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省上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省煤炭生产安监局局长陈永昌、陕西煤矿安监局局长田光雄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生产安监局,负责小组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各级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将攻坚行动作为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开展攻坚督查。结合攻坚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督查组,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攻坚督查。第一轮督查4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市县和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及企业自查自改等情况;第二轮督查6月中、下旬进行,重点督查企业自查自改、省市县组织专家排查执法情况。

(四)落实工作责任。市县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扎实落实各部门在攻坚行动中检查工作责任。检查组组长必须由相关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并对本组的检查执法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改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攻坚行动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市县和检查执法不严格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批评、约谈、通报;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依法处置。

1.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对“黑口子”和“明盘”非法开采、应关闭矿井未关闭、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防治水、防冲击地压、大冒顶防范措施不落实和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中省煤矿的重大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其他煤矿的重大隐患,由市政府组织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煤矿整改完成必须经挂牌督办单位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问题整改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3.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黑口子”、“明盘”非法开采等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六)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完善煤矿安全分类办法,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

2.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查自改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精神,结合攻坚行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于2018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系统、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报送煤矿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攻坚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攻坚行动期间,各市县要设立举报电话,分批次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攻坚行动方案要于3月底前报送省煤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陕西煤监局。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攻坚行动联系人和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从2018年4月份开始,各市政府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每月3日前,要向省煤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煤监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继续深化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安全责任,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推进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分类分批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专项治理。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发现一处关闭取缔一处,对已经关闭的小化工死灰复燃擅自复产的要坚决打击取缔;对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责任落实年活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分级监管等管理措施。对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落实管控责任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五)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控。按照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2018〕14号)要求,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的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员与办法措施,建立完善高后果区管控安全风险防范地企联动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六)继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今年底前全省安全风险B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建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安全风险与社会责任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能力,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省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积极推行特殊作业可视化监视系统应用,适时召开全省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可视化管理经验交流现场会,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三、整治安排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检查,省政府组织督查,“条块结合”的方式,按职责分工实施,2018年3月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8年3月5日至3月20日)。各市(区)、各行业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攻坚阶段(2018年3月21日至12月10日)。各企业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细化制度,明确措施,落实隐患的排查治理责任。各市(区)、各行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取得实效。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安全阶段性的督查、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市(区)、各行业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强化薄弱环节,巩固攻坚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危险化学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攻坚行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田胜利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难点、短板和弱项,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明晰任务清单、保障措施,积极攻坚克难,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位,并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危险化学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力度,强化执法。各地各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紧密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督办。各市、县和行业部门要以这次攻坚整治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研究建立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并按月向省危险化学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地、各行业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攻坚行动,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职工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标开展自查排查整改,杜绝“三违”现象,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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