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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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琼审行调报〔2017〕275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立即指定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牵头,组成了整改小组,对审计调查报告披露的问题,认真研究,深刻剖析,加以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现将我厅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整改后的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26日,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的省委省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事项的三项目标任务均已完成。年度财政计划2606.26万元,支出2089.95万元,预算支出进度为80.19%。琼海、文昌、定安三个市县到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合计334.14万元,三个市县支出专项资金307.99万元,占92.17%。其中,琼海市到位资金148.84万元,支出135.8万元,占91.24%;文昌市到位资金108.84万元,支出101.71万元,占93.45万元;定安县到位资金76.95万元,支出70.48万元,占91.59%。
二、经费支出进度慢的原因
(一)下达201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时间较晚
2017年8月22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琼财防〔2017〕1269号),向各市县财政局下达201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900万,占全年财政投入的34.53%。因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下达时间较晚,且经费数额巨大,严重影响了经费的年度使用进度。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支出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要严格遵守法院、公安、检察院、仲裁委的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等,待案件审(办)理结案后,由法律援助人员将结案卷宗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案件补贴的支出与案件审(办)理部门结案进度联系紧密,且办案专款只能用于案件补贴支出,具有一定专项性、程序性和时限性。
(三)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及时提交立卷材料
案件指派给承办人后,因为承办人业务繁忙、案卷归档意识不强、部分受援人不配合导致部分文书格式不全等原因,导致部分案件办结后,承办人没有及时整理立卷材料并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造成法律援助机构不能根据结案案卷向承办人发放补贴。
三、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针对结案率低,影响支出进度的问题。为清理历年未结案件,省司法厅用4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清理历年未结案件专项活动。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法援机构负责人具体抓的督办常态化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从厅领导到具体承办人层层推进清理工作的上下联动格局。并根据办案机关未结案、承办人未交卷、卷宗不合格退补、联系不到受援人等不同情形因案施策,分别采取敦促案件审(办)理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仲裁委等关部门加快法律援助案件审(办)工作进度、直接约谈有关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通报相关案件承办人及案件办结情况等措施,提高未结案件清理的针对性、有效性。2017年,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9927件,比2016年增加23.35%,极大推动经费的支出进度。
(二)针对法律援助办案件经费支出事项少和标准低的问题。省司法厅着手开展修改《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在经过调研、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等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并送省财政厅会商共同印发施行,进一步细化援助案件类型,完善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调整案件、事项补贴标准,解决经费支出口径狭窄、与预算科目开支不一致等问题。
(三)针对案件承办人不及时提交立卷材料的问题。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一是要求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人,通过工作微信群、电话、约谈等方式,逐个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按照规定对承办案件及时立卷归档,提高结案归档率。二是要求各市县司法局安排专人及时跟进经费支出进度,加快案件补贴支付效率和速度,并每周对各市县经费支出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海南省司法厅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