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231号(医疗体育类4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卫计委  法律法规网 2018-03-01 10:11:0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231号(医疗体育类47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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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丹藜等3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最大可能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医院评审工作

从1989年开始,我国借鉴国际上医院管理的先进经验,启动了政府主导的医院分级管理的评审工作。1994年,国务院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我国的医院评审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与区域规划、分级管理共同构成一套不可分的系列制度。医院评审服从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服从区域规划,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促进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精细化医院管理。到90年代末,共评审医疗机构1.7万余所,其中三级医院558所、二级医院3100所、一级医院14050所(包括一部分中心乡镇卫生院),构成了覆盖全国的三级医疗服务网络。

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医疗服务监管活动,如医院管理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百佳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对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医院管理措施得到了加强,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规范服务、加大医院院长职责;控制公立医院的特需服务、实施济困措施;严格大型设备和新技术的准入管理;严控医院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实行医院评价和巡查制度等。

2009年国务院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要求:“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新一轮医院评审工作启动。在新一轮医院评审工作中,我们认真总结了过去开展医院评审及相关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医院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根据新医改要求,我委印发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文件,组织制定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共10个医院评审标准、6个实施细则。所有已经发布的标准在编写格式上保持一致,统一划分为坚持医院公益性、医院服务、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医院管理、监测指标共7章内容,将评价工作由已往各专业技术评价,向“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性评价目标转换,强调为患者提高持续性、整体性和整合式医疗服务。引导医院以整体视角看待标准,引导评审者从专家视角向功能视角。

新一轮医院评审最突出的特点是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如采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从医疗服务的广度、深度、质量来评价医疗服务绩效。采用以病案首页为基础的医疗服务能力评价系统,在多家医院开展了应用,客观评价医院服务能力、质量和专科水平。通过方法的更新实现医院评审的“标准化、透明化、信息化、全面化”。

同时,新一轮评审建立完善了新的医院评审制度、受评医院与评审组织的十不准制度、评审员遴选培训考核及回避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即体现评审的严肃性,又强化了评审的法治化基础。建立一支“专业化、同质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评审员队伍,实行评审员独立负责制,每个评审员独立发表意见,形成现场评价互相制约、共同协作的良好机制。

二、关于国际上医院评审工作

医院评审制度是目前国际上盛行的一种医院质量评估制度,起源于美国,随之在欧洲、亚洲实施,迄今已有90余年的历史,近60年来医院评审评价已成为发达国家推动医院标准化管理的一个强有力的措施,受到国际上医院管理界和卫生行政部门广泛重视和采用。目前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医院评审评价体系。

政府希望能有一个针对医疗机构的国家标准,建立医疗服务的质量保证与改进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医疗机构则希望通过评审发现自身工作的问题及弱点,借助相关咨询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全员参与并加强员工间人际关系的沟通,同时借助评审传递消费者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及信任,以巩固医疗机构在社区中的地位及竞争力;消费者希望评审能反映他们对医院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并最终获得适宜服务。

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开展医疗机构评审的国家。1987年美国医疗机构联合评审委员会JCAHO,设立了国际联合委员会国际部(JCI),负责对外联络与交流,为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医院评审标准。以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和医疗机构绩效的提高,促进全球卫生保健质量与病人安全的改善为宗旨。

2000年开始,ISO9000系列认证进入我国。2003年起,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国际部(JCI)已对40余所医院进行了认证;2006年起,英国保柏集团(Bupa)对中日医院等多所医院进行了“保柏质量认可”;2012年,德国透明质量管理认证委员会(KTQ)对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认证;2012年,挪威船级社(DNV)“NIAHOSM国际医院评审”对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认证;2014年,澳大利亚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ACHS)对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认证;2014年,美国医疗卫生信息与管理系统协会(HIMSS)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认证,通过了HIMSS7级;2015年,TUV德国莱茵SQS国际服务品质认证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认证。

三、关于医疗机构准入问题

(一)我国医疗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条例的指导下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医疗服务。

(二)我国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医学是复杂的交叉学科,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的开展和使用都必须依托全面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系统,仅以某优势或单一技术能力作为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势必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不利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鉴于医疗机构设置的影响因素涉及面广,利益相关者多,我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公平性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

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保证全体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网络体系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3.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4.分级原则。为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各级医疗机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5.公有制主导原则。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坚持政府主办为主,社会办医为补充的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四、关于建立公正有效的医疗行业诚信监管

社会信用体系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一种长效管理机制,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出台,《纲要》中指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我委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成立国家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不断完善卫生计生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搭建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2015年11月,我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2017年2月,我委《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建立卫生计生系统征信体系。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列入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2014年,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规范医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建立医师诚信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截至2017年初,全区二级以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全部纳入诚信管理体系。2015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出台《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规划纲要》,要求在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等方面的信用建设。制定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2015年,太原市制定了《医疗服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服务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展开了以民营医院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多部门系统,围绕医疗服务为核心,建立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评价对象的系统性信用评价体系。

五、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评审标准及方法。

在近年医院评审实践中,发现2011年公布的评审标准已经显现出一些不足:比如实施细则过多的条款导致医院在短期内整改面积太大,时间和人手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同时评审员在现场评价时显得较为仓促,条款过多也不利于评审员同质性的培养。国际上评审标准都经过多次修订,我国只要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在使用标准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实时收集和整理参与评价各方反馈的信息,调研论证并定期修订标准,未来我国医院评审评价的体制也将更加完善,医院也将从中收获质量提升,患者满意的双赢果实。

引入追踪方法学、日常统计学指标监测、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评价方法作为医院评审中的“标尺”,对于评审的科学性、同质化起到关键作用。有必要将相关的流程、尺度等信息固定下来,便于推广。

(二)发展第三方评价。

在坚持政府主导医院评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适合承担评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政府授权或认可资质后独立承担医院评价工作,并逐步建立一支精简高效的专业化评价队伍。我国部分省份已经组建了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了有关工作。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本省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以减少省级的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评审理念的片面认识、对评审标准的歪曲理解等问题,要加强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沟通,特别要认识到医院评审不是简单地“就医院论医院”,而是通过医院评审,落实卫生区域规划、分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性、层次性和合理性,以利于发挥医疗卫生工作的总体效能,引导患者合理流向。在这一系列制度中,医院评审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却是实现这一系列制度中的基础工作。针对目前医院工作负荷大,对迎接评审有顾虑的心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医院的沟通交流,并正确运用新的评审方法,避免因为评审增加医院工作负担。

医院评审不仅是周期性的现场评价,更包括日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活动。医院评审工作应当与其他工作比如大型检查活动、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服务能力评估等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其结果,避免重复检查。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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