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规〔2018〕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的通知
市社会福利中心及下属福利事业单位、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
为了更好体现政府对民政集中供养和受助人员的关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近年来本市物价水平上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以及实际支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适当提高(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未提及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各区参照本通知,调整本区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受助人员生活标准以及家庭寄养劳务费,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局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一览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2月6日
市社会福利中心下属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和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受助人员生活费标准及家庭寄养劳务费调整一览表
项目
伙食费
医药费
被服费
文教费
零用金
杂支费
合计(元)
类别
原标准
原标准
调整数
新标准
孤残儿童(疑似)
724
99
114
57
142
142
1278
222
1500
成年孤残人员
630
100
90
7
30
73
930
460
1390
家庭寄养劳务费
-
1134
476
1610
优抚精神病人
750
公费
120
77
115
10
1072
428
1500
烈属孤老(含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750
公费
160
50
400
60
1420
580
2000
精神病人
630
130
85
69
20
10
944
326
1270
社会孤老
600
160
80
20
100
70
1030
240
1270
一般受助人员
375
-
100
18
-
40
533
187
720
儿保未成年人
540
-
150
57
-
70
817
286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