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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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2-26 09:54:58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字〔2017〕55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适应《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市场环境对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识别和判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状况,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更好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文件,在对《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暂行办法》(鲁金办字〔2014〕305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判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6〕26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获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许可,在一定区域内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投资咨询及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依据本办法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持续发展能力和自律管理等进行评价,并确定其级次的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获得民间资本管理业务许可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参加分类评级。

获得业务许可满6个月,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同意,可参加分类评级。

评价期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注销或被依法注销业务许可的,可不参加分类评级。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其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真实完整原则。收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信息要客观、真实、完整,为分析其经营及风险状况提供可靠依据。

(三)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四)风险导向原则。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章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和自律指标两类。监管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持续发展能力六项。

(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及有效运行等情况。

(二)合规经营。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持续保持业务许可条件、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等情况。

(三)业务开展。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开展情况。

(四)风险防范。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各项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情况,风险防范、管控和处置能力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评价其诚信风险等情况。

(六)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七条按照《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见附件),综合监管指标评分、自律指标评分及加、减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得分。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监管机构可适时调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第八条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限期整改不到位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属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不同事项采取同一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减分。

第三章分类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综合评分确定,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高于90分(含)的为Ⅰ级,80(含)至90分的为Ⅱ级,70(含)至80分的为Ⅲ级,60(含)至70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的为Ⅴ级。

(一)Ⅰ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经营稳健,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

(二)Ⅱ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较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经营较稳健,管理较规范,经营业绩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

(三)Ⅲ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存在不稳定因素,风险管控及业务管理存在欠缺,管理能力处于行业中游水平。

(四)Ⅳ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盈利能力差,风险管理能力低。

(五)Ⅴ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

第十条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Ⅳ级:

(一)评价期内,未实质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

(二)平均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70%(不含)的。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Ⅴ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无风险等保证的。

(三)存在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的。

(五)未经市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定向私募的。

(六)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暂停业务或责令停止业务的。

(七)平均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40%(不含)的。

(八)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的。

(九)通过伪造、变造、隐匿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和约谈的。

(十)应参加分类评级和业务许可证年审,拒不参加或拒不配合的。

(十一)综合评分60(含)至70分,同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二)年度累计抽逃注册资本超过注册资本50%(含)的。

(十三)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Ⅰ级的,可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Ⅱ级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限期整改。

(三)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Ⅲ级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每半年约谈其高管人员不少于一次。

3.视情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Ⅳ级的,除采取对Ⅲ级的监管措施外,可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五)对分类评级结果为Ⅴ级的,除采取对Ⅳ级的监管措施外,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应依法责令暂停或停止全部业务。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下列政策支持或实施奖惩。

(一)作为确定融资倍数、批准开展创新业务、参加山东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申请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等扶持政策或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批准扩大经营区域、续展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三)监管机构认为可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其他政策、手段或奖惩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市监管机构要安排有效工作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积极推进实施分类评级工作。

自律管理由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组织评价。

第十五条分类评级依据的主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关财务资料、经营数据;经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监管信息和定性指标;经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认定的自律管理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材料。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

全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应于每年1月开始,6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每年3月1日前将自律评价结果函告各市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市监管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的初评工作,可组织县(市、区)主监管员进行交叉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每年4月30日前将初评结果报省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省监管机构按不低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市监管机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省监管机构抽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类评级结果。分类评级结果公开前,市监管机构将评级结果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反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做好评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字〔2014〕30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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