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2-14 10:05:20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用药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等涉药单位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城区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目标

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抓好案件查办,确保检查不留死角,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有序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7.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二)诊所、村卫生室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未严格按照要求储藏储存药品。

4.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5.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7.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

四、整治措施

(一)开展集中检查。

按照整治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整治范围内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列出整治名单。对照整治重点,全面开展现场检查,一个企业(单位)一个企业(单位)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措施,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严查细究,督促整改,逐个销号,确保整治到位。

(二)严查违法行为。

整治期间,要通过集中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涉事诊所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整治中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抽样检验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宁夏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监督。通过电台、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强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负总责,要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

各级食品药监、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整治合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会商、沟通、督导等工作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推进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报告和信息通报。

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编发简报、印发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各市、县(区)整治工作进展和问题查处情况。各市、县(区)在

2018年3月15日

前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0951—6024213,电子邮箱:2260537708@qq.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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