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及时将《通知》传达到辖区内钢铁企业(详见附件),并仔细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附件所列企业外的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或地条钢生产企业,如有发现请及时上报并反馈给所在地相关部门。
二、督促辖区内相关钢铁企业全面落实《通知》要求,并按照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精神,制定《钢铁企业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作为企业备查内容之一。
三、请各地将相关钢铁企业自查总结和《企业自查表》(见《通知》附件1)于6月底前,本地区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安监局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7058934。
附件:浙江省钢铁企业名单(20180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