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仲裁院印发《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人社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1-20 21:40:21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仲裁院印发《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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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劳动人事争议维权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使原有办案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畅通受理渠道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关于受理条件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内”的规定,即仲裁委受理案件不再主动审查时效。为有效落实该规定,保证全市两级仲裁机构有案必立,《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不得主动审查时效,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

落实一次性告知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提出了“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维权少跑腿。为有效规范该制度,《意见》明确规定要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给予充分的立案指导。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立案笔录。

引导正确行使诉权

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因专业知识不全面、诉求表达不准确而在维权过程中走弯路,《意见》要求加强立案释明,除释明受理条件、仲裁程序、法律规定等外,也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帮助申请人正确、顺利行使诉权。

避免互相推诿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对争议仲裁管辖地进行了细化规定,多个仲裁委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更为普遍。为避免因管辖问题互相推诿,《意见》明确提出实行管辖协调,对认为不属于本委管辖的案件,应先行与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沟通一致,不得让当事人跑冤枉路。

防范诚信缺失

为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恶意规避、抗拒送达等导致办案程序停滞,烟台市仲裁院借鉴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工作的相关规定,完善既有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将确认环节提前到立案阶段,在《意见》中将送达地址确认明确为办案制度,在全市推广。

完善便民服务

《意见》要求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完善立案便民举措,创新立案服务模式,扎实推进“互联网+仲裁服务”。为减少当事人奔波,缩短当事人在窗口立案的等待时间,烟台市本级率先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同时,探索巡回立案、上门立案、邮寄立案等多元化立案方式。

拓展立案服务

强化调裁衔接工作机制,完善建议调解、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制度,整合资源,实现案件分流减量;强化案前调解工作机制,鼓励成立专人负责的案前调解中心,实现案件繁简分类;强化立案服务保障机制,要求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和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农民工维权窗口等作用,提升立案服务水平。

《意见》为烟台市仲裁立案工作作出明确指导,对提升立案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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