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依法持证经营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1-13 14:07:27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督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依法持证经营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信管函〔201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取得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相应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7年12月31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104家企业已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已依法取得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经营许可证(见附件2)。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督促上述企业在许可范围内,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二、目前,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已提交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见附件3)。在正式取得相应许可前,上述企业不得继续发展新用户、签署新合同。

三、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爱无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147家企业未按前期承诺取得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应自觉停止相应经营活动。

各相关通信管理局要及时对上述企业未履行承诺的事实按“不良记录”录入企业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同时,要加强督查,对拟退出市场的企业,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对拟继续经营的企业,在正式取得相应许可证前,督促其不得继续发展新用户、签署新合同。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新增经营性网络资源。

四、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督查,一经发现非法经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违法记录”录入企业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各基础电信企业应从合同约束、使用监测、违规问责等方面,加强清理排查和规范管理,不得为非法经营提供网络资源。

附件1:持有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云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pdf

附件2:持有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pdf

附件3:已提交互联网资源协服务业务或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许可申请的企业名单.pdf

附件4:未按承诺取得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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