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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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广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10 02:02:20  评论()

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粤办函〔2017〕75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办函〔2017〕7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广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切实做好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指地方政府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下同)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摸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本地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准确把握搬迁改造的范围要求,重点是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学、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或关闭退出的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加大本地区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1日前完成)

(二)分企业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旧”改造规划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地区产业配套,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企业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和进度计划表,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督促企业安全拆除关键设备并落实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按工作目标分步、分阶段实施)

(四)积极协调企业和园区对接。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化工园区集聚,化工园区应优先安排危险化学品搬迁企业落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公布有承载能力的化工园区名单,并积极指导协调需要异地搬迁的企业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对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协助企业对接承接园区,为搬迁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地市和企业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广东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等政策,按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需要,对接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推送与对接服务。借助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采取灵活信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获得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人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8年2月1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报送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拟搬迁改造企业名单,2018年3月20日前报送“一企一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金融办、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措施,并主动研究制定具体支持举措,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切实解决好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防止因企业搬迁改造造成产业配套真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行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整改和通报。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非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改造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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