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海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09 16:58:50  评论()

文件名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主要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我县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范围

全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和琼中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

3

、灰分含量大于20mg/m

3

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职责分工

(一)牵头组织、协调、部署禁燃区建设工作,及时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二)督促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督促禁燃区内规模以上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清洁能源的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坚决依法取缔经营性燃煤茶炉、大灶,对禁燃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五)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六)加大财政投入,将禁燃区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禁燃区建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燃区建设,摸清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要性,主动作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二)明确责任,加强联动。各乡镇政府,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乡镇政府,县委宣传部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17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17〕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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