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04 12:05:5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1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7〕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乌江电力,三峡电力,聚龙电力,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促进我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8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能源局

2017年8月28日

(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委孙红光;联系电话:63897098)

附件

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89号)、《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有关要求,为促进市场化交易平稳有序开展,采用水火电打捆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确保输配电价改革后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顺利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有序放开网内水电发电计划,锁定电力用户水火市场化电量比例,在此基础上,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市内符合准入条件的水电、火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协商明确市场交易价格,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售电公司须将本次政策调整让利空间等额传导给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零售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自行与售电公司协商价差分配。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17〕89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准入发电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规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火电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发电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火电企业: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永川发电分公司。

水电企业: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巴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冉家坝)、重庆草街航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号)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发电企业均可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三、准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规定并已办理准入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规定,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纳入售电侧改革试点范围,不再区分存量和增量用户,除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外,可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支持实施电能替代且合乎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优先纳入市场化交易。

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并已完成市场准入的售电公司可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水电比例

根据不同电压等级与不同价格水平的水电规定不同的比例。其中:

上网电价0.32元/千瓦时的水电,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力用户市场成交水电电量下半年占比分别为36.0%、39.0%、36.0%、29.5%。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火电标杆电价

水电占比

水电标杆电价

市场化

电源侧

购电电价

输配电价

(含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基金附加

目录

电价

10千伏

0.3964

36.0%

0.32

0.3689

0.1859

0.0509

0.6057

35千伏

0.3964

39.0%

0.32

0.3666

0.1632

0.0509

0.5807

110千伏

0.3964

36.0%

0.32

0.3689

0.1459

0.0509

0.5657

220千伏

0.3964

29.5%

0.32

0.3739

0.1309

0.0509

0.5557

上网电价0.33元/千瓦时的水电,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力用户市场成交水电电量下半年占比分别为41.4%、44.9%、41.4%、33.9%。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火电标杆电价

水电占比

水电标杆电价

市场化

电源侧

购电电价

输配电价

(含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基金附加

目录

电价

10千伏

0.3964

41.4%

0.33

0.3689

0.1859

0.0509

0.6057

35千伏

0.3964

44.9%

0.33

0.3666

0.1632

0.0509

0.5807

110千伏

0.3964

41.4%

0.33

0.3689

0.1459

0.0509

0.5657

220千伏

0.3964

33.9%

0.33

0.3739

0.1309

0.0509

0.5557

用户可在准入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水电,但同一用户原则上只能选择同一电价水平水电(售电侧改革的售电公司购电除外),且水电占比为该价格水平下对应电压等级的规定比例。

五、实施要求

(一)为做好市场化交易结算工作的有序衔接,7月暂按原结算方式和价格进行预结算,8月以后按新结算方式和价格结算,并对7月1日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进行追溯清算,9月前完成清算工作。

(二)本方案中关于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售电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须将本次政策调整让利空间等额传导给电力用户,若有截留或欺诈行为发生,将对其欺诈行为进行查处,严重者将取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方案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根据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并会同市物价局、市能源局、市电力公司研究完善方案。

(三)本方案中关于售电侧改革相关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根据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由市能源局牵头,并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市电力公司研究完善方案。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