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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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03 17:09:40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精神文明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

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7〕53号

各市财政局、文明办,各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文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文明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

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文明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文明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推动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管理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乡村文明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

省文明办负责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使用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乡村文明建设工作,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村(居),以及承担培训、建设、调查、宣传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乡村文明家园”示范村(居)建设相关项目支出补助。

(二)开展“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移风易俗等活动。

(三)统计调查、宣传、会议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生活、接待以及人员福利支出等与乡村文明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支持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乡村文明建设示范村(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村文明行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突出,变化明显。

(二)村庄垃圾桶、保洁员配备齐全,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村容村貌卫生整洁,人居环境日益改善;村规民约健全完善,群众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移风易俗成效显著,村风民俗文明健康向上。

(三)建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广泛开展文明信用户、好媳妇好婆婆评选等群众性创建活动,传承优秀家风家教,倡树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

(四)“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经常开展,农户庭院居室整洁,农民生活方式科学卫生健康。

(五)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优良。

(六)文化惠民项目建设到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利用充分,文体活动活跃,村民精神文化生活丰富。

(七)村内文化宣传阵地健全,逐步达到“十个一”的标准(休闲文化广场、健身广场、休闲长廊、乡村文明宣传街、LED显示屏、科普栏、道德讲堂、文化墙、宣传栏、乡村文明家园标识),突出乡村文明行动各项宣传内容,综合反映乡村文明行动各项工作。

第九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文明委工作安排,确定省级项目整体规划方案,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各地下达项目建设控制数指标及工作任务(任务清单)。

(二)各市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控制数指标,制定本地建设规划,并确定分县(市、区)具体计划。县(市、区)文明办、财政局提出本地支持名单,并附项目申报书等材料,经市文明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省文明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十条省文明办要编制中长期乡村文明建设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并列出任务清单,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乡村文明建设资金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二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分为省级管理使用资金和对下分配资金两部分。省级管理使用资金由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分配意见。对下分配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因素,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和经审核确定的乡村文明建设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向各用款单位下达资金。按因素法下达到市县的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文明办,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尽快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分配省级部门单位的资金,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使用管理。县级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器材和宣传内容,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乡村文明家园”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各级文明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文明建设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文明办、财政部门要加强乡村文明建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由县级及以下使用管理的乡村文明建设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进行综合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省文明办、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文明办、省财政厅按管理职责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文明行动“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5〕18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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