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03 17:09:40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土资规〔2017〕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银监分局:

现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1月2日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构建长效机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形成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要求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发展目标,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标准。矿山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抓好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闭坑等关键环节绿色矿山建设的落实。

标准领跑、政策激励。按照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分行业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行业领先企业制定领跑标准。制定支持绿色矿山发展产业政策,发挥政府激励导向作用。

环保优先、防治结合。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内一律不准新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现有矿业权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退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预防和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

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开展绿色勘查,推进地质找矿理论研究与技术、装备创新,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推广绿色勘查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发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的引领和标杆作用。

二、建设目标

构建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绿色勘查,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一)建立绿色矿山建设体系。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建立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标准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激励政策。

(二)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途径。全面总结已批准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经验,探索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等新模式、新途径,集中分类抓好煤矿、金矿、铁矿、建材非金属矿等不同类型矿山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矿山建设先进典型,引领带动全省绿色矿山建设。

(三)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严格执行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新建矿山布局合理,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通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使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规范有序,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区土地复垦利用率全面提升,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地和谐共赢发展,开创全省绿色矿业发展新局面。

三、重点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制定绿色矿业建设标准。一是制定绿色勘查技术规范,新上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绿色勘查技术规范,拟于2018年底出台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规范;二是严格采矿权准入条件,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拟于2018年6月底基本完成山东省煤、黄金、铁矿、非金属矿产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标准;三是2018年底完成绿色矿山评估工作指南,指导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按照制定的标准,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力度,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为90%、80%、50%左右。

(三)加快推广实施绿色勘查。一是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特别是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在绿色勘查上作出表率。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绿色勘查项目,带动有关行业的绿色勘查工作。二是加强绿色勘查宣传。加大对广大地勘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地勘从业人员形成对绿色勘查理念的认同,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根植于地勘项目和参与项目人员的心中。三是坚持绿色勘查创新。探索研究推广应用无人机航空物探、浅钻、便携式钻机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地质找矿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创新,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使之更加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四)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行政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一是优化矿产开发保护格局。要认真编制实施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要求,优化矿山布局,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二是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解决失去生存发展条件的矿山企业密切结合起来,推动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引导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三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法,推动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四是做好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基本做到闭坑矿山全面治理。五是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居民利益,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六是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矿产勘查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鼓励矿山加大采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究力度;积极推荐入选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符合专利申报要求的,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申报发明专利。七是重点抓好莱州-招远金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郓城—巨野煤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临沂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日照市五莲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兖矿、新汶矿业、济宁矿业、招金矿业、山东黄金等建设绿色矿业企业集团。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建立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三是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厅长为副总召集人,省财政、环保、质监、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各市国土资源、财政、环保、质监、银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市级沟通协调机制,负责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落实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将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规范有序推进。一是各地要按照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年度目标。新建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要约定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力争矿山企业投产一个,绿色矿山建成一个。对2020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停止受理新的资源审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二是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形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提交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是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后,市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是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从全省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绿色矿山给予表扬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是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并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监、银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加大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推进不力、推诿拖拉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矿山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各地要充分发挥矿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信息共享和宣传推广。各市每年年底前将本地的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情况、成效以及建设绿色矿山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年度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山东银监局。

本工作方案自2017年12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1日。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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