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29 12:01:18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统称为事务所)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的要求,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行使相关法定职能。

二、市财政局按照规范流程、统一标准的要求办理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并逐步推进网上政务的应用,更好地提供便民服务。

三、市财政局在本局网站公布关于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办事指南》和《工作手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查阅该网站了解关于申请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申请和审批的流程、变更备案或终止报告以及其他监督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等具体信息。

四、在本市申请事务所执业许可,或者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就其发生的变更、终止事项按照规定备案(报告),应当先在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申请(或网上备案、报告)相关手续,在网上分别填报关于申请(或备案、报告)的相关表格,并按要求签名、签署日期、加盖事务所公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报告材料)一起,书面提交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收到申请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书面材料后,按下列步骤实施审批工作:

(一)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对申请材料所载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开具《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有误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财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经办人员约谈申请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股东)(此程序不适用申请分所执业许可),了解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情况。

(四)按照规定对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事项,在本局网站进行公示(以下提及的所有公示、公告,均通过市财政局网站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查。

(五)公示结束作出审批决定。本市审批期限比财政部《办法》规定的期限缩短5日,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5日内,作出准予执业许可或者不予执业许可的决定。

六、对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分所)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况按照规定应当实施的各项备案、报告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办法》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查,如发现事务所变更、终止事项的备案、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事务所并作书面记录,要求事务所恢复原状,或者更正后重新备案、报告。此外,对变更后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办法》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责令整改、撤销执业许可等相应的后续处理。

七、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市事务所的事中事后监督,探索开展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实施社会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相关措施。

八、依托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立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执业操守以及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处罚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归档工作,健全信息记载内容,强化信息使用功能,实施信息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相关信息与本市信用平台、市法人库的共享,进一步增强行业的诚信意识。

九、依据上述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相应标准,对事务所实行分类监管。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度财政部统一部署的监督工作重点,结合本市实际,选取部分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除按照财政部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外,重点关注存在不良执业记录和收费明显偏低、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受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等情况或嫌疑的事务所。对于群众反映强烈、举报事项详尽或其他监督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违规线索的事务所,直接列入当年度的检查名单。通过分类监管,促进低风险的事务所加强内部自律管理,对高风险的事务所加大行政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十、市财政局要严格规范对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执行监督检查程序、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保障检查和处理处罚对象的合法权利。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检查和审理的分离制,以及内部的逐级审核制,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十一、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市注协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市注协全面贯彻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制度体系,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赋予的宗旨及职责,进一步发挥市注协在推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转型发展中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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