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28 08:32:05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财政局:

为配合做好市公安局有关车管业务办理主体的调整扩大工作,保障相关业务及其收费管理的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由其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费。

二、各区公安分局执收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所在区财政局提供;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实施有关车管业务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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