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13、095、43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12-25 11:51:03  评论()

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13、095、43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文件编号:环建函[210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13号、第095号“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及第432号“关于制定湿地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高度重视湿地保护有关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保护和扩大湿地等生态空间,确保我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我国多部现行法律法规涉及湿地保护工作,如《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对湿地保护做出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对加强湿地保护提出了要求。2016年11月,我部配合国家林业局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方案包括湿地分级管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湿地利用监管、湿地生态修复和湿地监测评价等,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对于凝聚各部门力量、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也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可以规范湿地开发利用活动,明确部门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保护生态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我部赞成代表们提出的“制定湿地保护法”建议。建议在制定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时,与已有的《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衔接。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立法前期研究,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陈飞

联系电话:(010)661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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