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7〕3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函〔2017〕3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批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请示》(粤海渔〔2017〕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文本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二、编制实施《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形成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海洋经济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规划》是我省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总体布局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具体成果。根据《规划》,我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域,各类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已在《规划》中列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四、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本地区海洋空间的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边界、发展方向、管制措施等,调整完善海洋管理的体制机制,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的分工和要求,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统筹衔接各类涉海规划,在投资、产业、海域、环保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