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14 15:38:03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为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证以及复审、补证等事项)工作,现根据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结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调整和规范的意见》,就本市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发证机关名称及印章事项

本市现行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发证机关名称的打印字样和照片骑缝钢印章均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实际发证责任主体不一致,且不符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区(县)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法〔2015〕130号)要求,影响了本市作业人员跨省市正常流动和作业项目易地复审工作。为统一和规范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市质量技监局有关文件规定,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审核发证责任主体应为考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自2018年1月起,本市新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和照片骑缝钢印章均为考场(以实际操作技能考场为主)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经办签章仍按沪质技监特〔2011〕66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关于发证工作事项

考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考核规则》要求,对考试机构或考试合格人员提交的发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打印及发放等工作。在审查和受理申请资料过程中不得增设其它限制性条件和要求。

一本证书只能有唯一的发证机关(作业人员可以持有不同发证机关名称的多本证书),以避免出现证书上的发证机关与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发证机关信息不一致等情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详见《考核规则》附件A。

三、关于复审工作事项

作业人员所属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持证作业项目的复审工作,有关复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应符合《考核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签章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持外省市颁发证书的作业人员复审申请时,应认真核对复审申请人及其证书信息,并负责将复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至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复审受理申请资料时,对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学时的审核应按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复审要求执行。如安全技术规范未明确具体复审要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以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以及事故案例等为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详见附表1。

四、关于补证工作事项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规定,对遗失或损毁证书而申请补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有关证书的补证注意事项如下:

(一)由补证申请人本人或补证申请人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如原考试机构不存在,可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代办理。

(二)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的补证申请材料为: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证申请表》(见附表2)、1张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照(白底)、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等。

(三)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补证的,在补发证书上的第1页固定位置处打印此证补发字样,由原考试机构补盖考试机构公章;如原考试机构不存在,则由市特检院代为补盖。原发证机关补盖照片骑缝钢印和经办人章。

(四)为提高办证效率,补证可程序简化为:(1)由市特检院(制证部门)办理证书打印,即在确认补证信息(见附表3)无误后,在空白证书上打印相关信息;(2)补盖考试机构公章;(3)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

(五)原证书上有效期已过期的作业项目的补证申请以及原证书为外省市颁发的补证申请不予受理。对不予补证的,原发证机关应扣留已打印相关信息的证书。

(六)当发现补证信息有问题(含已打印相关信息的证书)时,原发证机关应立即联系市特检院(制证部门),并及时纠正错误信息。

(七)原发证机关一般是指原证书上首次批准作业项目的区市场监管局。

五、关于证书打印和资料存档事项

新颁发或增项、补证的证书统一由市特检院(制证部门)负责打印,申请复审的证书(合格项目代号和有效期限等事项)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或委托市特检院(制证部门)负责打印。

作业人员发证、复审、补证申请及审核批准等资料的存档工作由有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考试申请及考试过程记录等资料的存档工作由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存档资料应按规定期限保存,并存放规范,查询便捷。

六、关于考试工作事项

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完善考试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信息化管理,确保考试工作质量。对外承接考试业务的,应按规定在办公处所和单位网站上公布考试计划、地点、时间、联系方式,明确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考条件及申请材料、考试程序及注意事项等要求,并提供考试结果等信息查询服务。

(一)市特检院作为本市综合性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做好各项考试事项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对社会需求量较大的考试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布点,服务社会。要建立和完善网上考试报名、网上提交申请资料、网上查询考试信息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规范考试申理受理、考试结果告知、咨询窗口以及投诉举报处置等事项的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把好考试质量关。

(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在正式考试前的至少5个工作日,向理论知识考场、实际操作技能考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上报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内容包括考试人数、时间、地点、项目等事项,监考、考评人员应随机选定。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接受发证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每年11月底前,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向考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考试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内容应按《考核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逐条对照和说明。

七、关于监督管理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应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开展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工作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作业人员审核发证事项的办事指南。在办事指南中应明确办理部门、地址、时间、联系方式,并具体说明办理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申请表格等事项。有关考核、复审、补证申请表等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考核规则》和本意见的要求,且可在网上下载。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将本市作业人员发证、复审等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并组织开展对本市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八、其它事项

(一)本市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工作是免费的。各区市场监管局、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考试、发证、复审、补证之机进行各种名义的乱收费。

(二)发现考试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时,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督促、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三)有关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应符合《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规定。

(四)根据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和本意见,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细则。

(五)本意见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证申请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证信息确认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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