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赤峰市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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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赤峰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实施,为推动城乡特困人员精准认定,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落实提供了重要指导。该《办法》通过走访调研、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结合工作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办法》对赤峰市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进行了统一,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等基本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供养救助。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等情况进行了明确。在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方面,对货币存款、住房、车辆、工商注册企业和消费用品等财产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程序方面,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终止供养等环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方式,以是否能够自主进行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六项评估指标作为依据。同时强化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