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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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11 17:25:2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府发〔2017〕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发〔2017〕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全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持续提升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确保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注重科学规划。针对目前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不高,渝西地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较低,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低和普惠率低的问题,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入园需求,科学规划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全市学前教育结构。

坚持公益普惠。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在公益普惠、科学保教方面的主导作用,将公办幼儿园全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学前教育综合治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普惠率达到78%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46%以上。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以上,普惠率达到60%以上。

到2019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以上,普惠率达到79%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48%以上。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40%以上,普惠率达到65%以上。

到2020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率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以上。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以上,普惠率达到70%以上,主城区学前教育过于商业化、家长负担重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完善,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区域居住人口分布,科学测算学位供求,编制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发展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大幅度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开办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开办2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部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提升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县城以上老旧城区、新城区、城镇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鼓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及改建后符合办园条件的闲置用房等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完善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

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结对帮扶、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二)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求。

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要求,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及区县政府的意见,在土地供应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对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区县政府可采取回购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或在建幼儿园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或未按时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以及配建幼儿园改作他用的,区县政府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就近入园需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并按要求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

(三)科学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区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组织领导、保障和督导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明确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教育质量督导机制。区县政府承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幼儿园教师聘任、考核制度,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津贴与福利待遇,保障幼儿园规范运转。乡镇(街道)要承担发展和监管农村及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各类幼儿园。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举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2017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要求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资源,已改变公办性质的,2018年年底前必须收回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四)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完善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设师资队伍。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合理调整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提升培养质量。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2017年内启动公费男幼师培养计划,支持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以需求为导向,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幼儿园教师队伍全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与幼儿数的比例控制在1∶8―1∶10,每班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教师2―2.5名。区县政府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事业编制总量不足的,从全市区县事业编制总量中统筹调剂解决。各区县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等方式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师,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专业教师和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解决工勤和教学辅助岗位的用人需要。鼓励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举办普惠性附属幼儿园,支持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多渠道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并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且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结合实际做好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工作,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保障其工资待遇。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着力加大幼儿园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根据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要求,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等级动态核定制度、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办园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食品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周边环境整治等安全管理,完善幼儿园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严格查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赞助费、兴趣班培训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督促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完善市级、区域、园际及园本教研制度。鼓励一级以上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更好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支持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对口支援,引导城乡之间、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改善薄弱幼儿园办园条件,确保幼儿园厨房、卫生间、盥洗设施等达到相关卫生标准。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各区县要编制本地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幼儿园解决教师缺额问题。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小区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定期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资等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为群众提供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中央和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投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占财政性教育总投入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适时适当分区域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认定标准。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级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扶贫办)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考核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区县实施第三期教育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财政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与工资待遇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对区县普及学前教育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教委;市级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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