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甘肃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08 18:09:30  评论()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甘政办发〔2017〕1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办发〔2017〕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着力加强公墓建设和规范管理,基本满足了群众的安葬需求,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乱批乱建公墓、缺乏有效监管,公墓区超标准建造墓穴、过度硬化,违规出售或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等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公墓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预留公墓用地,优化建设布局,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进行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等区域建造公墓。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使用周期等因素统筹规划。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二、严格公墓审批。

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公墓。对于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从严掌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公开听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以及县级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农村为本村村民建设的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少数民族公墓,应按有关规定经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公墓,不得变更公墓建设地址,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在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和国家及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强化保障措施,把公墓建设成为节地环保型的优质生态产品。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碑小型化、葬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表不留坟头、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50%。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采取公墓生态修复措施,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水平。城市公益性公墓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理念先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点)要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殡葬执法队伍,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要定期开展公墓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要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要及时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已批准建设的公墓,要定期对照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公墓,要责令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要及时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要坚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禁止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点)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主动受理公墓建设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促进公墓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五、强化服务保障。

各地政府要将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发展改革、民族、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农牧、林业、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公墓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将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建设经费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落实惠民殡葬和生态奖补政策经费,尽快改变全省公墓设施短缺现状,补齐民生建设短板。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和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公墓建设管理提供有力支持。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4〕54号)要求,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切实营造推行公墓集中安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的有利环境。要指导公墓单位全面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积极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