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辽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06 15:22:28  评论()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1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

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应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工作任务

省政府按照《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要求及国家每年制定的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组织完成自查自评、形成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报告并接受国家实地检查。省政府对市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的内容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案及处置规程,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特色化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推进城市中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落实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政策待遇情况,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配强配齐专兼职督学队伍,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四、评价的实施

(一)省级自查自评。

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自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省政府根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和国家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内容、实施细则,每年4月上旬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各部门自评报告于4月底前函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综合省直各相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形成省政府自评报告,5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做好接受实地检查、整改复查工作。

(二)对市级政府评价。

省政府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一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年度检查内容和省委、省政府上一年度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每年4月上旬向各市政府印发年度实施细则。各市政府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6月上旬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每年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政府进行实地检查评价。省检查组形成的反馈意见,向受检市政府反馈,同时,视受检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市政府自查自评、实地检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以及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系统内省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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