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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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将明确维修资金交存主体、时间,明确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维修资金,从源头上遏制了维修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监管体系,建立施工单位备选库,按照自愿原则供申请人选用,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解决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业主聘用有资质施工企业困难、施工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实行维修资金管理事权下放。明确区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由其具体承办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受理、现场查勘、材料审查、使用监督和验收备案等工作,充分发挥区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基层优势,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方便业主申请使用,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