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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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04 20:35:4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2017〕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2017〕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决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加强煤矿瓦斯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切实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产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属国有煤矿企业要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煤矿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和通风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控是保障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瓦斯防治各岗位、工种安全职责,明确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明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企业瓦斯防治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一岗双责。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强化相关计量器具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目标考核。严格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抽采利用量、重大工程实施的考核和奖惩。瓦斯事故防控目标和年度瓦斯抽采利用指标按计划下达。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辖区煤矿企业签订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

(四)严格控制瓦斯灾害高风险矿井建设。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风险较高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依法依规按照安全保障条件核定矿井当期生产能力。现有技术装备和管理不足以有效解决安全问题的区域应禁止或限制开采。

(五)确保掘、抽、采、保平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部署科学、安全高效、均衡生产、持续改进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编制矿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并将瓦斯治理相关指标、工程与采掘作业计划统一下达、管理和考核,确保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保护煤量和可供直接布置的保护煤量配置合理。每半年应至少组织1次煤矿采掘部署执行情况检查。

(六)确保通风可靠。煤矿企业要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执行测风制度和通风系统调整审签制度,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完善双电源、双风机装备,认真执行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撤除审签制度,规范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严禁违规开停,杜绝循环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采煤工作面及隅角瓦斯,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七)严格瓦斯管理。煤矿企业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检查人员、地点、频次和巡检周期必须符合规定。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通风、瓦斯异常现象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立即排查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与瓦斯防治有关的重大事件(含涉险或未遂),要立即报告有关监管监察部门。

(八)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保护层开采及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措施,鼓励将软岩作保护层开采。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程施工动态管理,按要求完善和保存工程有关资料。强化矿井瓦斯地质基础工作,做到地质构造清楚,及时填绘矿井瓦斯地质图、保护关系图、采掘工作面防突工程竣工动态图。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做到参数测定准确。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相邻矿井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揭露煤层作业,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编制专项设计并组织实施。

(九)坚持瓦斯抽采超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采煤与采瓦斯并举、顺层与穿层抽采结合的原则实施瓦斯抽采利用工程,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必须科学划分瓦斯抽采评价单元,按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开采单一瓦斯突出煤层应坚持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与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相结合,多措并举,确保抽采达标。坚持以用促抽、以抽促治,加大对瓦斯发电等利用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瓦斯抽采、施钻、增透、封孔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十)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最短自然发火期、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有关参数测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在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同一煤层始突标高以下或始突深度进行深开采的相邻矿井,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加强动态核查和监管监察,对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十一)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所在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所属矿业公司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确保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控制可靠、处置迅速。

(十二)强化火源管理。严格落实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防火灭火措施。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运输皮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作业,严防违章爆破引发事故。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资源勘探、建设用地、管网建设、瓦斯抽采利用、瓦斯发电上网等方面给予协调和支持。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执行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政策的协调。

(十四)加大煤矿瓦斯防治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程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中央财政支持的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程项目资金。全面落实煤层气抽采企业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积极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治理和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十五)支持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市电力监管部门和有关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煤矿瓦斯发电厂发电上网接入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有关供电企业全部收购富裕电量,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的优惠政策。

(十六)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30元,其他井工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的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七)推进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科技创新。市政府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在渝科研机构要积极承接国家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项目,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和运移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创新。市科委、市煤管局要积极引导科研机构和煤矿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科技创新,将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与利用技术集成创新体系,按规定提取科技研发经费,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突出问题。

(十八)增强煤矿企业供电安全保障。市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等方面,为煤矿企业提供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安全可靠的电源点。供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将煤矿安全生产用电作为一类负荷,煤矿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稳定、可靠。

(十九)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和工程服务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独立、客观、公正、专业地开展工作,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检测、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监管监察

(二十)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市、区县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举报奖励制度。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挂牌督办。

(二十一)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煤矿企业要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企业负责的原则,强化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将其作为安排生产计划的约束性指标。矿井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二)依法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瓦斯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治事故隐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所在地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办〔2012〕4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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