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襄阳市政府关于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增加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的请示》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01 11:34:42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对《襄阳市政府关于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增加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的请示》的批复

文件编号:鄂政函〔2017〕1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增加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的请示》(襄政文〔2017〕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增加行使下列4项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河道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二)在城市堤防及护堤地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权;

(三)在城市河道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游泳等污染水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和道路搭棚祭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的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在襄阳市范围内,你市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由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四、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后,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受理。

接到本批复后,你市人民政府应结合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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