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全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28 17:01:00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全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民福〔2017〕2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已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顺利返乡,现就建立全省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通知如下:

一、加大返乡力度。受助人员返乡工作是救助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等对流入地、流出地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工作流程和各自工作职责也做出了具体界定,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受助人员返乡工作,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要安排专人接送。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受助人员返乡工作指导督促。对于已查明身份信息、符合接送返乡条件的受助人员,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流出地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返乡事宜。双方就接送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对于受助人员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民政部门应当联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请其依法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民政部门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三、定期报送信息。对已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协调后流出地仍拒绝接收的,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汇总信息并报送省救助管理总站,由省厅统一组织协调,提出协助接送返乡的具体工作要求。

附件:流出地拒绝接收的受助人员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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