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北京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28 11:12:49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司发[201710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司发〔2017〕104号

各区司法局:

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31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

推进首都人民调解改革,是满足广大群众化解纠纷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适应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相关要求,现就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强“四个中心”建设、超大城市有效治理中民间矛盾的新形式、新特征,坚持以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为主线,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特色,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开创具有首都时代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构建与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相适应的分层分类、有机衔接、配套保障的人民调解纠纷解决体系。形成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调解网络健全完善、工作领域拓展延伸、调解质量优质高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法律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首都社会安定有序。

三、基本原则

——矛盾调处与风险预警相结合。既着眼于矛盾纠纷的调处与化解,也要适应民间矛盾纠纷运行内在规律的要求,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不断提高各类民间矛盾风险的发现、防范和调处能力。

——灵活便捷与管理规范相结合。既能发挥人民调解方法灵活、程序便捷、即时履行的优势,也要适应首都群众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强的新要求,坚决落实司法部“五有六统一”,做到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群众自治与专业职业相结合。既能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扩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形式,也要适应首都司法体制改革新需求,为人民调解注入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化要素,不断提升满足群众矛盾化解多元化需求的能力。

——传统调解与新型载体相结合。既要巩固和规范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也要适应首都社会力量日益发达的新形势,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两新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互联网+人民调解,提升首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供给能力。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密集,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优势,加强矛盾纠纷预研预判和排查预警,广泛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及时发现矛盾风险隐患,切实有效调处矛盾,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纠纷排查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日常排查和重点排查,建立月排查报告制度。发挥人民调解志愿者作用,完善社区(村)矛盾纠纷线索发现和移交机制。健全落实重大政治活动、国际交往活动期间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并根据安全维稳需要适时启动日报告制度。

2.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水平。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分级分类调处机制。建立未调解成功案件逐级上报和回访制度。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专业支持机制。

3.完善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平台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建立与公安、法院(派出法庭)的定期研判联动机制,定期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数量、类型等相关数据资料,深入研判本地区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以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将人民调解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人民调解。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发挥首都互联网发达、普及程度高的优势,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开展在线调解、视频调解,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方便人民群众。

5.引导群众普遍适用人民调解。把“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相结合,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打造全覆盖、广辐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畅通群众适用人民调解渠道,增强人民调解制度对民间矛盾吸附能力,实现民间矛盾“进得来”。

6.着力构建区、街道(乡镇)、村(居)三级人民调解工作构架。严格依法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换届选举和村改居过程中人民调解组织的调整设立,利用连选连任制度优势支持熟悉社情民意、有威望的村(居)民充实进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依法成立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00%,并根据地区流动人口聚集、京津冀接壤、大型商贸市场聚集、特定经济业态等,培育至少1个具有社会影响的个人名义命名的调解室。探索建立区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跨区域、在本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矛盾纠纷。

7.大力拓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领域。在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性质和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分类指导、依法规范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加强与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率先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中推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鼓励其他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庞大的社会团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根据首都科技创新、高端服务业汇聚、新兴产业持续壮大的实际,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在环保、互联网、教育、旅游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8.全力推进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对接。在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全部设立诉前人民调解组织,承接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逐步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承接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加强诉前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考核,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管理的系统化和常态化,提高诉调对接成效。

9.拓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领域。积极推动公安110与人民调解组织互联互通,持续发挥派出所联合调解室职能作用,推动形成“有警情找110有矛盾找人民调解”的工作格局。加强与交通、信访、旅游、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联系交流,研究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规律,不断总结化解矛盾纠纷新方法、新途径和新经验,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三)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人民调解员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从选聘、任职和培训各环节入手,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效果,实现民间矛盾“调得好”。

10.持续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各区、乡镇(街道)建立社区法律顾问、法律职业人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组成的人民调解员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从中聘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通过组织推荐、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充实专业人民调解员力量,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切实提升矛盾调处能力。

11.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按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2名的标准,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1名的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购买岗位等多种形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

12.持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坚持分级负责,规范人民调解员初任、年度培训制度。依托高校、培训机构,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打造专业调解师资库,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发挥各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室及庭审现场作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网络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发展方向。

13.设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作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建立人民调解案例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相关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四)完善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治化的指导机制

适应《人民调解法》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落实人民调解组织、人员、案件规范化要求,推动人民调解在法治化轨道运行。

14.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报备和统计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掌握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地址变更,委员选任、换届等情形。各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15.建立人民调解员及调解组织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离岗位的,视为自动退出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于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退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督促聘任单位解聘;对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能正常开展调解工作并报送统计数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设立单位解散调解组织。

16.规范人民调解案件流程。落实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和立卷归档要求,规范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调查笔录、调解记录、回访记录、案件装订各环节,固化矛盾纠纷调处成果。建立人民调解案卷评查制度,制定案卷评查办法,定期抽查人民调解案卷,实现人民调解办案规范化。

17.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标准化。落实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要求,建立涵盖全面、功能完备的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推进规范化。逐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终端的语音录入、视频、查阅系统功能,以及办案指导、帮助、监督功能,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网上滚动排查、纠纷信息网上传输、纠纷移送网上流转、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处结果网上反馈、调解档案网上保存、调解过程网上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机制。

(五)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着力解决当前制约人民调解优势发挥的关键问题,健全完善物质保障,切实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

18.落实经费保障制度,拓宽经费保障来源。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指导性目录,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完善政府购买方式程序,扶持品牌调解室、重点调解组织发展。

19.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保障。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要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到长远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和考核,定期督促和检查,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实。

(2)健全行业管理体制。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协会人员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落实协会党建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党支部,发挥党支部、党员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协会引领聚合、桥梁纽带和服务管理作用,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对人民调解培训宣传、理论研究。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将人民调解纳入市、区法治宣传工作总体格局进行部署,打造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微博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新格局,通过司法行政开放日、司法行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考核评价体系,将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制度机制建设、经费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重点情况纳入考评范围,通过自评自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考评,推动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附件

北京市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方案

为全面落实《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订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首都职能定位,发挥人民调解保障职能,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服务职能,建立全覆盖、广辐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宣传教育职能,引导群众普遍适用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以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保障机制建设为核心,全面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科学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纠纷排查机制

工作措施:建立月排查报告制度、社区(村)矛盾纠纷线索发现移交机制、重大活动期间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机制。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分级分类调处机制、建立未调解成功案件逐级上报和回访制度。

责任部门: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

2、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工作措施:加强与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鼓励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庞大的社会团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在环保、互联网、教育、旅游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市人民调解协会各区司法局各区人民调解协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3、扩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

工作措施:乡镇(街道)依法成立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00%。根据地区流动人口聚集、京津冀接壤、大型商贸市场聚集、特定经济业态等,培育至少1个具有社会影响的个人名义命名的调解室。探索建立区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跨区域、在本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矛盾纠纷。

责任部门:各区司法局各区人民调解协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4、推进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对接

工作措施:在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全部设立诉前人民调解组织,承接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逐步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承接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市局出台《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各区出台《诉前人民调解员考核标准》,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管理的系统化和常态化,提高诉调对接成效。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

5、拓展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领域

工作措施:与公安、交通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推动联合调解室工作,形成“有警情找110有矛盾找人民调解”的工作格局。加强与信访、旅游、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联系交流,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6、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

工作措施:各社区(村居)聘请村居法律顾问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专家提供服务;各街道(乡镇)建立社区法律顾问、法律职业人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组成的人民调解员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从中聘任人民调解员。

责任部门:各区司法局各区人民调解协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7、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

工作措施:按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2名的标准,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1名的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购买岗位等多种形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8、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

工作措施:建立人民调解员初任、年度培训制度。依托高校、培训机构,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打造专业调解师资库,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发挥各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室及庭审现场作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网络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市人民调解协会各区司法局各区人民调解协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9、设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指导作用

工作措施:总结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建立人民调解案例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相关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市人民调解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

10、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

工作措施: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变更、退出等事项,对人民调解员退出、违纪等情况进行规定。落实定期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11、规范人民调解案件流程

工作措施:规范人民调解案卷制作,制定统一标准,规范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调查笔录、调解记录、回访记录、案件装订各环节,固化矛盾纠纷调处成果。每年全市开展一次人民调解案卷评查活动,制定案卷评查办法,实现人民调解办案规范化。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12、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

工作措施:落实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全局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建立涵盖全面、功能完备的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纠纷信息网上传输、纠纷移送网上流转、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处结果网上反馈、调解档案网上保存、调解过程网上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机制。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

13、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

工作措施:各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指导性目录,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作为承接主体,扶持品牌调解室、重点调解组织发展。

责任部门:市局基层处市人民调解协会各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认真梳理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2、扎实开展推进。各区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时间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主动争取财政、人力社保局等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改革中取得新经验新做法宣传推广,为人民调解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3、强化督查考核。市局将根据各区推进改革的时间表,加强督查检查,同时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进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中,纳入年度工作任务考核中,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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