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开展上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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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27 15:54:22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开展上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价检〔2017〕9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2016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成果,探索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二、检查组织和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部署,区价格监管部门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根据双随机的要求,直接抽查本市在售楼盘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名单将另行通知各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检查辖区内其余在售楼盘,各自随机抽查3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并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检查工作要求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检查方式,切实规范本区域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着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区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现状,通过分析举报热点、舆论热点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数量,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均是独立的价格行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和《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要求,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把廉洁执法放到首要位置,严格执行纪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

(四)推进联合惩戒。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市场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与金融、税务、国土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提出政策建议。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深入分析商品房销售不规范价格行为发生的原因,梳理本区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经验,在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提升检查工作成效。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5日前将检查报告(含2件典型案例)、《联合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传真:54962820,邮箱:qianzhuojun@shjjj.gov.cn)。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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