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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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根据《上海市体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5号)、《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体计〔2016〕443号)等文件精神,市体育局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结合实际,认真如实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17年11月13日
2017年上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体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5号)、《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体计〔2016〕443号)等文件精神,以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为导向,推动体育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团)在公共体育服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有所作为,充分发挥体育社团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为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的奋斗目标作出贡献,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激励体育社团发展的资金。重点奖励符合上海体育社团发展要求并作出贡献的,依法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体育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发展,突出重点;
(二)公开公正,依法合规;
(三)择优奖励,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育类社会团体,不得参与奖励资金的申请:
(一)上年度年检结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近三年内有获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设立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体育总会秘书处。
上海市体育总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
专项资金的业务受理、评审等事务性及服务性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奖励项目设置
第六条奖励项目设置以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为导向,依客观的评分指标进行考评,并由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确保各奖励项目及相关评价指标细则的科学、规范、公正。
第七条奖励项目
专项资金将用于奖励在上一年度体现体育社团治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单项奖励项目
1.公共服务奖
奖励在行业自律、政府职能转移、公益活动、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突出体现。
2.优秀赛事活动奖励
奖励在赛事活动安全、规范和效益中的突出体现。
3.人才培育奖励
奖励在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管理人员等体育专业人员培养中的突出体现。
4.对外交流合作奖励
奖励在对外交流活动和行业影响力中有突出体现的。
5.管理规范奖励
奖励在专职人员聘用、独立办公场所使用、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规范和党建工作等日常管理中的突出体现。
单项奖励申报资格限定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专业体育类)等级评定中授予3A级以上(含3A)的体育团体。
(二)综合奖励项目
以5个单项评选加总得分为基础,是体育社团在行业自律、项目运营、对外交往、内部治理等能力的综合体现。
综合奖励参评对象资格限定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专业体育类)等级评定中授予4A级以上(含4A)的体育团体。
(三)创新奖励项目
奖励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依托自身平台优势,推广运动普及,扩大受众群体的新兴组织和创新项目,且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不满2年,未获得评估等级的新兴体育社团。
1.新兴组织奖
奖励在完善项目布局、引导体育消费等方面具备创新性。
2.创新项目奖
奖励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适应受众需求变化,形式新颖、理念超前的独创性体育活动项目。
第八条奖励申报说明
体育社团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评选中如出现同时获奖情况,取额度最高项目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请材料
第九条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体育社团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2017年上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备案表》;
(二)《2017年上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三)体育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本、复印件);
(四)体育社团评估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体育社团年检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的体育社团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体育社团公章。
第四章奖励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条申请
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体育社团应在2017年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初审
第三方机构对体育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申请材料可进行修改及更换,一经初审通过所有材料不得再作调整。
第十二条评审
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根据申请材料、资金奖励标准和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出具评审评定意见。评审工作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审核
管委会依据评审评定情况实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公示
审核后,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管委会进行正式备案,并报市体育局党委审议核准。
第十五条资金发放
申请单位自接到奖励结果通知后,经办理相关手续,获取对应奖励资金。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申请奖励的体育社团中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的;
(二)与申请奖励的体育社团工作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
(三)与申请奖励的体育社团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的体育社团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七条参评的体育社团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第三方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第三方机构对体育社团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管委会进行复核。
(二)管委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审委员会的奖励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体育社团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管委会2/3以上成员通过。
(三)管委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体育社团。
第三方机构、管委会受理异议报告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体育社团。
第三方机构、管委会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本奖励意见所涉及的项目奖金由管委会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及动态管理。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资金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该体育社团再次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在3年内不得提出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二)对外投资、弥补亏损、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
(三)其他与本意见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须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专项经费审计。
附件:
1.关于《2017年上海市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的若干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