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13 15:11:52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国土资规〔2017〕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3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度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制定,要按照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附件1)和财综〔2017〕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省厅负责制定金、铁、煤、地热、矿泉水、银、铜、铅、钼、金刚石、稀土等

11个重要矿种和岩盐、石墨等2个我省优势矿种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并报省厅审核。

制定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执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

20%,及时调整。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权限和行为

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需进行有偿化处置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省厅负责评估并收取。省厅审批登记需进行有偿化处置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并收取。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其出让收益评估事宜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随机摇号、抽签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

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附件2),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对矿业权人以无偿方式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后又自行投入勘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委托评

估时,应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结果中区分出属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部分。

(二)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的主体责任

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报送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函(附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

估报告”)、《XXXX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附件4)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附件5)等电子和纸质件各1份。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

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估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全面收集评估资料,合理选择评估参数,准确选用评估方法,数据计算

要准确,文字表述要清晰,附件附图要齐全。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的公示公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不低于我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按照“谁委托,谁公示”的原则将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对评估结果低于我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不予接收。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对公示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对社会公众填写的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6)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说明或修改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

议后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拟以招标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其评估报告在出让结束后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年度随机抽查和诚信档案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情况后,要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评估机构违约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省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公开的评估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年度累计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抽查结果计入评估机构诚信档案,在全省通报,并报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

会依照行业自律规定进行奖惩。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诚信档案设置失信异常名录,将存在违约行为及年度抽查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列入异常名录,即日起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

(二)做好评估信息统计分析

省厅将加强对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交流,确保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前10

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信息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要加大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

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全省矿业权评估信息汇总后报省厅。

省厅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9日。

附件:

1.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

3.关于报送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函(范本)

4.《XXXX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

5.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范本)

6.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30日

(2017年8月3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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