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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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湖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09 09:20:24  评论()

文件名称: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7

文件编号:湘政办发〔2017〕6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

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方案

(2017-2018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7-2018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

重点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7-2018年)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省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做好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6号)的有关规定,2017-2018年,省财政按照"省级主导、地方负责、绩效评价、财政奖补"的原则,通过新增预算、整合专项等方式,安排17.1亿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湘江流域范围内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和娄底市重点开展农业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以及重点问题水体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奖补方案如下:

一、农业污染治理工作

(一)退耕还林还湿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大退耕还林、还湿以及种植结构调整(种植花卉、苗木、牧草等)力度,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从2017年起,湘江流域范围市县在湘江干流、一级支流与农田之间,选择一定区域开展退耕还林、还湿试点,构建以生态环境功能为主、发挥湿地拦截和降解作用、兼顾生态景观和经济效益的湿地森林生态系统,为"一湖四水"的综合治理提供低成本、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本。

2.奖补政策。

(1)基础补助。各地开展退耕还林、还湿的土地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实际退耕还林、还湿面积分别给予1500元/亩、1000元/亩的基础补助。

(2)调整系数。对基础补助设置2个调整系数。一是水质改善调整系数。实施期内,试点区域出水水质较上年提高一个等级,调整系数为1.5,提高两个等级,调整系数为2,以此类推。二是试点年度调整系数。2017年实施完成的,调整系数为1.5;2018年实施完成的,调整系数为1。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规定,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要达到75%以上。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本次对照国家考核任务开展分年达标奖补,采取以点带面、抓点示范的方式,引导和鼓励流域所在市、县推行畜禽粪污第三方治理。

2.奖补政策。湘江流域范围市、县市区完成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个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50万元/年,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00万元/年。与环保企业合作实施第三方治理,以种养结合、有机肥加工以及沼气发电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整县推进的,每个县增加奖补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畜牧水产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

(一)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湘江流域84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剔除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2个临空临港开发区(长沙临空产业集聚区、岳阳临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余下77家开发区纳入本次工业园区的界定范围。

2.奖补政策。对目前未建成、以前年度未给予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且能够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的园区,本次按工业污水日处理规模200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支持湘江干流20公里、一级支流10公里以内(或不在此范围内,但对湘江水质有直接影响的),存在威胁湘江水质重大隐患且以前年度未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重点突出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娄底锡矿山和郴州三十六湾五大区域。

2.奖补政策。根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基础数据,将湘江流域范围市、县市区符合上述条件且亟需治理的重金属污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为推进湘江流域源头治理,本次统筹安排2018年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内已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重金属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以及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等项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三、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作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2.奖补政策。为加快推进湘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如期完成国家考核目标,对目前未完成、以前年度未给予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且能够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的,本次按日处理规模分档给予投资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补,每增加1万吨,补助资金增加3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800万元。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二)存量垃圾场污染治理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6号)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垃圾渗滤液处理不能稳定达标的,到2017年底前,完成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为积极推进治理工作,本次对2018年前完成治理任务的存量垃圾场给予奖补。

2.奖补政策。

(1)基础奖补。对2018年前完成治理任务的存量垃圾场,按投资估算的10%给予基础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2)调整系数。对基础奖补设置2个调整系数。一是垃圾堆放量调整系数。垃圾堆放量50万吨以下的,调整系数为0.8;50万吨(含)-100万吨的,调整系数为1;100万吨(含)以上的,调整系数为1.2。二是完成时间调整系数。2017年完成的,调整系数为1.2;2018年完成的,调整系数为1。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四、重点问题水体综合治理工作

(一)主要目标及任务。目前,湘江流域部分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洪涝水宣泄不畅、河湖湿地萎缩严重、水环境恶化,相关重点问题水体被列入国家不达标水体、黑臭水体考核名单。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考核要求,以及环保部和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上述重点问题水体必须于2020底前完成达标治理。

(二)奖补政策。

1.目标奖。按国家确定的考核任务,分类型、按面积分档安排。

(1)不达标水体如期达标的,按水体面积分档给予水质目标基础奖补。1000平方公里-2000平方公里的,奖补300万元;2000平方公里-3000平方公里的,奖补400万元,以此类推。提前一年达标的,调整系数为2;提前两年达标的,调整系数为4,以此类推。

(2)黑臭水体如期达标的,按水体面积分档给予水质目标基础奖补。0.5平方公里以下的,奖补50万元;0.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的,奖补100万元;1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的,奖补150万元,以此类推,单个项目基础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提前一年达标的,调整系数为1.5;提前两年达标的,调整系数为2,以此类推。

2.改善奖。水质未达标,但通过实施综合治理,当年主要污染物的浓度较上年度明显降低的,视具体降低程度,对单个水体治理给予适当奖励。

3.水质达标设置3年质保期,达标后3年内水质恶化的,视情况酌情扣减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一)主要目标及任务。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对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湘江流域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环境整治、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亟需加强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二)奖补政策。对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给予年度达标考核奖励。

1.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奖补。根据年度达标建设任务,湘江流域范围市、县完成省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每个饮用水水源地奖励50万元/年,连续奖励2年。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达标奖补。2017年前,设区的市完成规范化建设且通过验收的;2018年前,县级城市完成规范化建设且通过验收的,每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予一次性达标奖补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一)主要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的有关规定,2017-2018年期间,试点开展对年排污量在300万吨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在线监控,提高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流域所在市、县水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奖补政策。本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湘江流域年排污量300万吨以上的排污口开展在线监测,实行超标预警,推动源头治理。在线监测所需基础设施(监测设备用房)由各市、县负责建设,监测设备及运营维护由省级购买第三方服务。按照每个排污口设备购置费50万元/套、监测运营费25万元/套安排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二)联合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1.主要目标及任务。落实"河长制"、《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有关要求,以部门联合执法为抓手,整合环保、航运、海事、渔政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全面开展湘江流域水环境执法巡查,并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2.奖补政策。目前,以永州市、衡阳市、长沙市三市水政执法支队为基础,建立了上、中、下游三个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三个支队各管辖300多公里,初步实现了符合"河长制"要求的跨行政区域执法合作和全流域执法。为鼓励三市探索流域联合执法所做的创新和尝试,提高联合执法能力,本次安排三市湘江流域水环境联合执法能力建设经费一次性补助各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相关奖补实施细则由省政财厅等部门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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