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控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林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农业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我省农业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控工作通知
如下:
一、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
农业林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分别
确定。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农业
、林业
部门
分别调整。各级农业林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隶属关系
报
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二
、各地对
农业林业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调整时,应综合考虑事业发展和单位工作职责、机构编制、人员结构
、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承担的科研、技术推广和资源调查、管护任务等因素
,并与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竞聘、绩效分配等人事制度有机衔接。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新增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从事粮油
(
木本粮油
)
、畜牧
、
蔬菜、
干鲜
果
、竹木、花木、珍贵林木、中药材
等精品特色产业的技术推广岗位
,以及
从事动植物
资源保护利用和
疫病防控、
种子
种
苗
、
植保、
栽培、土肥等技术工作岗位倾斜。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单位,应严格控制高级岗位比例。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
农业林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当地人力社保、农业
、林业
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对用人主体责任不到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机制未建立的单位,从严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三
、各级农业
、林业
部门要
积极引导和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评聘结合的要求,指导单位确定年度评聘计划,细化评聘条件,严格评聘标准,控制评聘数量,规范评聘程序,确保评聘质量。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主要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为拓展高层次人才成长空间,对少数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但内部竞聘制度健全的单位,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晋升专业技术岗位。
四
、各级人力社保、农业
、林业
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履行好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政策调控和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浙人社发〔
2015
〕
143
号)
,建立岗位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农业
、林业
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
职能
作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以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为重点,以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管理为手段,促进
农业林业
事业单位建立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行机制。
本通知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附件:
1.
浙江省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
浙江省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7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
1
浙江省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单位类别
高级岗位比例
(
%
)
正高级(
%
)
副高级(
%
)
设区市级
≤
10
≤
25
县
级
≤
5
≤
20
乡
镇
≤
3
≤
15
备注:
1
.
省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2.
各地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由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核定。
附件
2
浙江省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单位等级
单位类别
高级岗位比例(
%
)
正高级(
%
)
副高级(
%
)
设区市级
≤
10
≤
25
县级
林区县
≤
6
≤
24
其他县
≤
3
≤
17
乡镇
≤
3
≤
15
备注:
1.
省级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
维持
现
行
标准
不变
。
2
.
各地
林
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
,
由各设区市人力
社保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核
定
。
3.
自然保护区、良种基地、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湿地)公园按林区县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